为了规范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能依法、及时、准确地向其提供信息,特制订本工作流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同济大学信息公开细则》第十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
二、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五)申请人或组织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三、对于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于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五、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六、学校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七、本流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