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能依法、及时、准确地向其提供信息,特制订本工作流程。

  一、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申请人需向党政办公室提交《同济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可通过“同济大学信息公开网”信息公开申请栏直接提交申请信息,或通过下载表格后填写,并通过当面递交、邮寄、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交至党政办公室

  二、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五)申请人或组织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三、对于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党政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对于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于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党政办公室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党政办公室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党政办公室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党政办公室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党政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党政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五、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党政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党政办公室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党政办公室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无法在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党政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本校信息。需要对学校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党政办公室可以不予提供。

七、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党政办公室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党政办公室应当告知获取的途径。

八、党政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本校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校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可能危及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信息。

九、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党政办公室提供的与学校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党政办公室予以更正。党政办公室有权更正并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党政办公室无权更正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单位提出。

十、党政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