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细则
索取号:G0030306004-2022-0002 来源:创新创业学院 作者:沈嘉  发表时间:2022-10-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体系所含的各类计划,其中包括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国创”)、上海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上创”)、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Student Innovation Training Program,以下简称“SITP”)。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行项目式管理,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型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本科生、研究生个人或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成果等,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严格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原则,培养大学生独立思考、善于质疑、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副校长牵头,创新创业学院、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研管理部、学生处、校团委、财务处、校大学生创业基金领导小组等单位组成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管理小组,管理小组是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的最高议事与决策机构。创新创业学院为管理小组秘书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实施,包含计划的宣传发动、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学生和校内外指导教师的协调、项目运行经费的审核,项目进展情况的监控等。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学院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可由专任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等组成。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设置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的学生社团“大学生创新俱乐部”积极配合学院工作小组,进行国创、上创、SITP以及其他创新活动的管理,定期开展创新论坛、学术讲座、学术沙龙、趣味竞赛等。
第三章 选题与立项
第七条 项目选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学校鼓励以下类型的选题:
(一)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理论和现实意义的;
(二)直接来源于产业一线、科研前沿的;
(三)开展具有一定创新性的理论基础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
(四)新兴边缘科学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
第八条 项目申报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申报人应为我校全日制学生,且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或创新创业实践具有浓厚兴趣;
(二)一、二年级本科生申请SITP项目,项目期限限定一年。已结题的优秀SITP成员可以申请国创、上创,项目指导教师也可推荐少量优秀项目直接申请国创、上创;
(三)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允许申请SITP创业实践项目,在专业技术基础上进行创业尝试,经学校专家评议获得立项资格,项目期限不限一年;
(四)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的学生组队。团队成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项目团队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每位学生不允许同时参与多个项目。
第九条 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必须为我校在编教师。申报项目须由学生选定或学院配备1名项目指导教师。跨学科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超过2人。第一项目指导教师必须为申报学院在职人员,国创、上创指导教师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未定职称人员需为博士)。允许聘请校外项目指导教师联合参与指导项目。每位项目指导教师同一期指导的项目原则上不能超过两项。
第十条 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各级项目名额的分配和公布,各学院各级项目名额根据各学院的项目数据、学院规模、学科差异、执行质量等因素确定。项目结项率是评估项目执行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低于85%在下年度减少项目分配指标,低于50%的不给予分配指标。
第十一条 立项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学生在同济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递交立项申请书,学生可以根据项目学科特点自行申报项目托管学院;
(二)各学院按照立项条件对学生提出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给出明确结论和修订建议。必要时组织申报人进行答辩,并按评审成绩对各类项目分别进行排序后报送创新创业学院;
(三)创新创业学院汇总后确定全校当年国创、上创、SITP项目立项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团队成员或指导教师。确须变更项目研究内容、团队成员或指导教师的,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中期答辩时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系统中进行填写相关变更信息,经逐级审后,以创新创业学院的审核结果为准。学生主动申请终止项目,按照项目变更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各学院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排序后报送创新创业学院,创新创业学院进行汇总公示。中期验收若不合格的项目,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终止。
第十四条 倡导项目团队成员使用项目阶段成果发表论文和申请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等),鼓励专利和科技创新成果向产业应用转化。所取得的项目成果产权归学校所有,发表学术论文时应该注明项目类别:同济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同济大学“上海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同济大学“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举办创新项目沙龙展示和墙报展示,举办校级创新创业论坛,推荐优秀项目参加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上海大学生创新创业论坛等各类全国大学生学科竞赛或创新创业比赛。
国创、上创项目团队须积极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将以上活动参与作为结题验收的一部分。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任务,可以申请项目结题。未能按时结题的项目,可向项目托管学院申请延期结题;
(二)各学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评审,并将评审成绩报送创新创业学院。创新创业学院汇总后对顺利结题的项目名单予以公示;
(三)结题材料包括项目结题申请书(必备)、研究成果(必备,如总结报告、调查报告、设计图纸、仪器装置、软件和程序等)、项目经费决算表(必备)、项目档案资料、项目展板,以及依托项目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如发表的论文、申报的专利、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申报的软件著作权、参加学科竞赛的获奖证书等)。
第十七条 学校统一为结题项目颁发结题证书。按照《本科生创新创业成果记录及课程认定管理办法》,国创、上创、SITP项目结题,均可申请“创新创业成果记录”。国创、上创项目成果满足毕业设计(论文)开题要求,经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认定,可以在其完成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研究基础上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同时可以申请《创新创业实践》课程认定,成绩按“优”记载。
第十八条 教师指导的国创、上创、SITP项目结题,根据《同济大学关于进一步促进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等项工作开展的通知》精神,一次性给予指导教师相应教学工作量,工作量参考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给与业绩点(团队项目按最高不超过5人计)。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按年度编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进展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整体概况、教育教学改革探索、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支持措施和实施成效等。年度报告报创新创业学院备案。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条 国创、上创项目经费属于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经费,SITP项目经费属于基本科研业务费。创新创业学院按学校要求申请预算,财务处根据相关流程进行审核并统筹下拨。
第二十一条 经费资助额度
(一)SITP中的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资助经费平均为0.3万元/项,创业实践项目资助经费支持平均不低于5万元/项。
(二)国创、上创中的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资助经费平均为2万元/项,其中项目运行经费1万元/项,项目配套平台建设费大于1万元/项(投入在各学院大学生创新基地)。
第二十二条 经费的下拨及使用
(一)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批次下拨。SITP立项后下拨经费总额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剩余的50%;国创、上创立项后下拨经费总额的4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经费总额的40%,项目结题后拨付剩余的20%。项目经费采取额度管理方式,凭符合学校财务规定的发票报销,使用需按预算执行。经费按照类别设立学院总卡,学院经费卡负责人设立项目经费子卡。
(二)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需符合校财务经费使用范围规定。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专用设备费(购置、维修、租赁)、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递/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含专家咨询费, 不超过当年拨款额度的15%)等与项目密切相关的费用。
(三)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严格使用项目经费。如发现项目申请人不具备继续进行研究资格的,将取消项目后续经费支持。如发现存在项目资金使用不当的情况,视情节轻重依照学校财务和学生管理规定做出处理。
(四)项目经费按照项目认定书中的经费预算执行。如经费使用和预算不同,须由项目托管学院向财务处提交预算变更请示,经创新创业学院会签,完成经费预算变更。
(五)学校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实行经常性的监督管理,项目指导教师应认真审核项目负责人报销项目,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科学、合理、规范。项目指导教师不得使用该项目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同济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基金章程》(同教〔2007〕57号)《同济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同教〔2007〕63号)《同济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同教〔2007〕63号)《同济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计划基金章程》(同教〔2006〕140号)《同济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训练计划(SITP)实施细则》(同教〔2006〕140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