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逸夫楼一楼报告厅LED屏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
索取号:G0031002005-2019-0156 |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同济大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同济大学逸夫楼LED屏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同济大学逸夫楼LED屏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163365BN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阮相儒,徐迪 项目联系电话:62791919×199,12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同济大学 采购单位地址:四平路123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严勇 021-6598352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阮相儒,徐迪 62791919×199,120 代理机构地址: 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包件:逸夫楼LED屏工作内容包括供货、安装、验收等伴随服务。用途:教学保障数量:1项主要规格参数:详见本公告所附磋商文件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d)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e)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从2016年7月21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为此,供应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首次响应文件中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和书面声明: (a)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b) 财务状况报告(或提供出具日期为响应截止期前三个月内的银行资信证明),由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证(或依法享受免税的证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由当地社保中心或类似机构出具的交纳社保资金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税收的凭证以打印日期为准; (c)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d)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 近三年(从2016年7月21日至今)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4) 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对该投标活动承担全部直接责任的承诺。 (5) 本次招标不采购进口产品【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争。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99.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9年08月01日 09: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07月22日 09:00 至 2019年07月26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公开发售 磋商文件售价:3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08月01日 08:30 至 2019年08月01日 08:59(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四平路1239号行政楼南楼3楼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322或333会议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08月01日 0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四平路1239号行政楼南楼3楼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322或333会议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1. 供应商代表前来购买招标文件或支付招标文件购置费时,应携带好本单位的“基本账户”开户信息及增值税发票开票资料(纳税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2. 报名时间:竞争性磋商文件从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7月26日(公休日除外)每天9:00~11:00,13:00~16:00时(北京时间) 3. 本项目采购人同济大学为部属高校,本项目的项目预算未达到现时有效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同时本项目的采购内容也未列入现时有效的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本项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阮相儒,徐迪 项目联系电话:62791919×199,120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次采购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供应商为小微企业,则除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1〕181号文格式要求的小微企业正本声明函之外,还须提供经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相关小微企业的财务报告(含报告正文和资产负债表等)以及由当地社保中心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月内出具的含有参保人数信息的相关小微企业交纳社保资金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如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格式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正本声明函,一旦成交将在成交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