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办法
索取号:G0031301000-2020-0001   发表时间:2020-12-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部门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决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

第四条 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以下简称“预决算审计”)是以“把握总体,突出重点”为原则,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 预决算审计目标是规范学校预算管理工作,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性,促进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决算编制的质量。

第六条 预决算审计应与其他类型的审计相结合,相互利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与效果。

第七条 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单位及附属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开展预决算审计。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八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在预算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预算管理、收入支出预算执行、预算执行结果等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九条 预算执行审计应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第十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绩效管理和评价制度,以及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原则、方法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规定,是否符合预算收支项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三)预算方案是否符合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学校事业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四)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合法、公开和有效。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是否积极稳妥,支出预算是否“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是否编制超出学校财力可能的赤字预算;

(五)预算方案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复,预算是否按时足额下达;

(六)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是否经过规定程序审批;

(七)设定的绩效目标是否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是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分析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是否与安排相挂钩。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各项收入是否合法、真实、合理、完整,收入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学校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有无直接“坐支”应缴财政专户款的问题;

(三)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正确;有无挂帐隐瞒收入或直接坐收坐支等问题;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分类;

(四)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学校管理规定;

(五)各项支出是否按国家规定界限进行分类;各项支出的结构是否合理;超预算的经费支出及资金审批权限是否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关支出是否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规定;

(七)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指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有无截留、挤占、挪用或虚列行为;

(八)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准确;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利用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结果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预算的完成情况,实际收入与收入预算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实际支出与支出预算之间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三)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在总额和结构上是否平衡;

(四)预算执行结果是否达到设定的绩效目标;

(五)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尚存哪些管理薄弱环节和内部控制漏洞。

第三章 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决算审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对学校年度决算报告、报表及其所反映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是否客观、真实、合法和完整,以及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年末财务状况和事业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四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资产管理是否安全,运行是否正常,资产变动是否合法,资产计价是否合理、正确等;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安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等;

(三)应收账款等债权的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存货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按规定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对外投资、融资是否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是否建立投资目标管理和考核机制;对外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对外投资、融资的监管责任是否得到落实;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收回投资收益;

(六)基本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的行为;

(二)各项负债的分类是否准确;是否及时进行处理,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三)债务是否控制在适当规模,是否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

(四)学校是否存在重大担保、抵押、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第十六条 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净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三)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收入与支出审计主要内容,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采用的会计政策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情况;确有必要变更的,其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是否在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反映;

(三)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各项财经活动和经济业务是否按学校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与核算。

第十九条 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时限是否符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符合上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的编报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校级和各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如实、正确、完整地反映本级年末财务状况和年度收支结果。

第二十一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本级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四章 审计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预决算审计为学校内部审计年度常规工作,审计期间一般最长不能超过一年;由学校审计处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与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预决算审计可由审计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的遴选应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以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审计准则,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并接受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学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审计人员开展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十五条 预决算审计主要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三个环节。

第二十六条 审计准备

(一)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项目;

(二)审计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指定组长和组员(至少2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审计组确定具体审计方法,制定工作方案,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四)审计组向财务处或其他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学校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制度和文件,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等;

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调整方案;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包括下属单位的上报数据、历史年度预决算数据、对应列支项目明细、预算审议会议纪录、有关预算决议等;

3.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其编制说明(含电子数据)、年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等;

4.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相关专项统计调查表等。

第二十七条 审计实施

(一)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审核会计电子信息、抽查凭证、抽查清点货币资金、票据和实物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和向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调查等方法,获取合法、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并做好审计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

(二)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三)审计人员对审计调查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由审计项目组长、审计处分管领导、审计处部门负责人三级复核,检查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

(一)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根据审计调查记录和审计分类工作底稿,编写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报告;

(二)审计报告经三级复核后,须征求财务处和其他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财务处和其他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三)审计组审查财务处和其他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核实的结果对审计报告做必要修改;

(四)审计处分管领导、审计处部门负责人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上报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对于审计中发现的学校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可用审计建议书的形式及时通报有关单位(部门);

(五)审计处应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相关校领导、财务处和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并可根据需要向学校汇报。

第五章 审计结果的落实与应用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和其他被审计单位(部门)应积极纠正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及时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和审计处报送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并通过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第三十条 审计处对财务处和其他被审计单位(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检查,督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

第三十一条 对于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事项,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审计结果应与部门考评和领导干部考核挂钩。

第三十二条 学校预决算审计结果应按照内部信息公开制度进行公开,发挥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信息公开对学校财务管理水平提升的促进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