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实验室安全奖惩工作办法(试行) |
索取号:G0030901000-2024-0004 |
同济大学实验室安全奖惩工作办法(试行)
同济资内〔2019〕5号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实验室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同济大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同济大学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同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校实验室师生员工。 第三条 按照《同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学校实验室分为一至四类。 第四条 第一类实验室设置专职安全员,学校给予一定量的业绩补贴,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算。第二、三、四类实验室可设置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履行相应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第五条 各学院结合实际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资料、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奖惩制度、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准入制度、实验室安全巡查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其他常规或阶段性工作资料等。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以自然年为单位,由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七条 考核依据学校实验室安全督查组检查情况、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档案完整度、各单位实验室安全运行状况,并结合实验室分类情况实施。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结合实验室分类情况,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 (一)优秀:考核年度内未发生安全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档案齐全,未收到学校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二)良好:考核年度内未发生安全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档案齐全,收到学校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2次以下,并按通知书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三)合格:考核年度内未发生安全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档案齐全,收到学校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3次及以上,并按通知书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四)不合格:考核年度内发生安全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档案不齐,或收到学校实验室安全督查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未能按期完成整改。 第九条 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学院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安全员,学校将给予一定量的业绩补贴。 第十条 学校对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对实验室安全工作不到位,考核不合格的学院,学校将采取通报批评、关停实验室、停招研究生等措施。 (一)对收到学校实验室安全督查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将给予警告,并予以全校通报; (二)对全校通报仍未能加以重视,将停止实验室使用,直至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三)对长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责令整改无效的科研实验室,将在通报批评、关停实验室基础上,暂停该实验室负责人的项目申请及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不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违规操作且不听劝阻的学生,吊销其实验室安全准入证,重新完成考试、培训等流程后方可再次领取准入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