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
索取号:G0030901000-2024-0003 |
同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同济资〔2022〕1号
第一章 总则 为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师生员工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依据《同济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实验室是指学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和科研实验室。 经学校批准设在校外的实验室,在遵照本规定执行的同时,应遵守所属地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实验室安全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精细化管理原则,推动科学、规范和高效管理,营造人人要安全、人人重安全的良好校园安全氛围。 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学院)、实验室三级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做到清洁卫生、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防护、安全巡查“四个全覆盖”。 学校、二级单位(学院)、实验室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复杂艰巨性,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建立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安全定期检查、安全风险评估、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实验室安全应急等制度,持续开展安全教育,加强知识能力培训,保障机构人员经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建立问责追责机制。 学校实行实验室分级分类安全管理,按照二级单位(学院)的实际情况,实验室分为四类: (一) 第一类为含有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病原微生物等危险源的实验室; (二) 第二类为含有特种设备、射线装置等危险源的实验室; (三) 第三类为其他理工科的实验室; (四) 第四类为人文社科类的实验室。 如果学院内包含比学院更高类别实验室,按相应类别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在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分管实验室安全校领导任组长,协助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在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管理。 学校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生物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为组织落实国家、上海市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求,监督管理病原微生物及其他涉及生物感染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其它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宣贯,组织落实实验室安全“四个全覆盖”工作要求,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辐射安全、生物安全等管理。 各职能部门实验室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是: (一) 保卫部(保卫处)负责学校管制类危险化学品购置审批、实验室治安防范及消防安全管理。 (二)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教学实验室实验方案风险评估管理。 (三) 宣传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协助做好教职工实验室安全教育。 (四) 学研工部(学生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协助做好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 (五) 科研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科研项目立项风险评估备案。 (六) 财务处实施校级实验室安全经费预算控制。 (七) 信息化办公室协助做好实验室安全信息化工作。 (八) 纪委监察处对主管部门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学校二级单位(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二级单位(学院)可以设置实验室安全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各单位应安排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各项工作部署。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实验室安全“四个全覆盖”工作要求,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全体人员为实验室安全的具体责任人,履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二级单位(学院)与学校,实验室与二级单位(学院),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全体人员与实验室各自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全员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三章 安全隐患排查 学校、二级单位(学院)应建立实验室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学校实验室安全督查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验室安全督查。 二级单位(学院)实行院领导带班检查与安全员巡查制度,对照教育部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进行巡查。 (一) 第一类实验室,二级单位(学院)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每周按照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二) 第二类实验室,二级单位(学院)可设置专(兼)职安全员,每周按照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三) 第三类实验室,二级单位(学院)可设置专(兼)职安全员,每两周按照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四) 第四类实验室,二级单位(学院)可设置专(兼)职安全员,每两周按照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科研实验室负责人必须组织做好实验前、后的安全检查,并加强实验过程中的安全巡查。 实验任课教师应全程指导、监督学生规范实验操作。 所有检查必须规范记录。检查人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书面告知具体责任人,督促其做好整改并记录,问题不解决不放过,隐患不整改不销号。 第四章 实验方案风险评估 二级单位(学院)应组织实验室对所开展的教学科研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参照附件。实验室在开展新增实验项目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开展实验方案风险自评备案试点。在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应当把安全风险评估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 第五章 安全培训准入 实施新生入学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本科新生、研究生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必须自主完成实验室安全线上自学教育,并考试合格。具体考试事宜由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实施新进教职工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宣传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协助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做好新进教师(含博士后)等教职工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二级单位(学院)应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学院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讲座或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实验室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本科生、研究生开展实验之前,实验任课老师或课题组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安全培训,告知实验安全风险及其防控措施。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各类人员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履行相应安全责任。 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对完成实验室安全考试、培训、责任签约等准入流程的学生,核发实验室准入证。实验室安全考试、培训、责任签约及准入证发放工作必须规范记录,存档备查。 学校开设有实验室安全课程,面向研究生逐步开展系统性实验室安全教育。鼓励学院开设实验室安全课程,开展专业性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学校、二级单位(学院)、实验室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做好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二级单位(学院)保持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的公安、环境、卫生、市场、应急等政府部门的沟通与联系。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实验室必须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购置、实验室化学品存放、实验操作安全、管制类化学品管理、实验气体管理、化学废弃物处置管理及其它化学安全等。 第七章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学校、二级单位(学院)、实验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原则,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二级单位(学院)保持与政府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并与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活动的备案登记。 实验室必须认真做好实验室资质、场所与设施、病原微生物采购与保管、人员、操作、实验动物安全、生物实验废物处置等。 第八章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学校、二级单位(学院)、实验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好起重类设备、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二级单位(学院)应保持与特种设备安全有关的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九章 辐射安全管理 学校、二级单位(学院)、实验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做好放射源、射线装置等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 二级单位(学院)应保持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关的环境、卫生等政府部门的沟通与联系。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实验室必须认真做好资质与人员、场所设施与采购运输、放射性实验安全及废弃物处置等。 第十章 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 学校、二级单位(学院)、实验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二级单位(学院)应保持与危险废物安全有关的环境、卫生等政府部门的沟通与联系。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实验室必须认真做好化学废弃物处置、生物实验废物处置、放射性实验废弃物处置等。 第十一章 安全经费与信息化保障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室安全防范需求,学校设实验室安全专项预算,二级单位(学院)、实验室应保障实验室安全经费投入,实行经费统筹,严格按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落实物防、技防及人防建设要求。 加强实验室安全信息化建设,建设完善实验室安全信息系统。 第十二章 责任落实与安全事故处理及奖惩 对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未能按期完成的,学校将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对于两次责令整改未能加以重视,并发现继续存在隐患的,学校将停止实验室使用,直至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启用;对于长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两次责令整改无效的,学校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发生安全事故时,二级单位(学院)、实验室必须按照实验室安全有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对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师生的事故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学生,学研工部(学生处)依据《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教职工,人事处依据《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处理。 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机制。学校鼓励单位和个人客观反映实验室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与不足,通过师生监督,形成实验室安全管理合力。 第十三章 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同济实[2016]6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