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索取号:G0030804000-2024-00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议事机制,完善议事程序,确保国资委科学、民主和高效决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度及《同济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资委会议是国资委主要议事方式,坚持统一领导、民主集中、集体决策的原则,充分发挥对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协调、推动作用。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国资委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议的落实与督办。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国资委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划、制度规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四)研究审议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等工作,对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五)根据学校授权,研究决策学校投资企业股东权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以及国家规定重点监管的事项;

(六)研究讨论学校科技产业发展、产教融合方面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七)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上述事项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照《同济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决策。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国资委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专门会议。国资委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专门会议,专门会议由国资委主任、副主任和校长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科研管理部、国资办、审计处以及议题相关委员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学校领导或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国资委会议由国资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会议应保证出席人数。会议决策重大事项,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人数出席方为有效。国资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相关委员单位代表人员参加。需要表决的议题,应经国资委全体委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委托代表参会的,会后需对表决意见进行确认。

第九条  国资委会议由国资办负责具体筹备和组织。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资产使用单位提请国资委研究的议题统一提交国资办,由国资办收集整理汇总后提交国资委主任确定会议议题。

第十条  对急需审议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因故不能召开国资委会议进行审议的,可采用传阅审议方式进行,国资办负责收集汇总国资委委员的审议意见,报国资委主任审定。

第十一条  国资办应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等会议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议题内容与参会委员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需要其他人员列席国资委会议的,由国资委主任确定。列席人员只对国资委委员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表决。

第十三条  国资委会议讨论的事项, 应按规定渠道传达,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传。

第十四条  国资委会议参会人员对会议内容应严格遵守学校保密工作规定。

第五章    决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资委委员单位应积极推动落实国资委部署的工作,国资办负责国资委会议任务的督促落实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国资委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办负责解释。原《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济国资〔20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