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
索取号:G0030804000-2024-0005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同济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 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体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加强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的权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在“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下,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六条 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将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和个人,分别对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资产使用的有效性具体负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形成资产的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统一领导机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完善学校国有资产规章制度,研究部署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划和重要专项工作; (三)研究审议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四)研究审议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等工作;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学校各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研究决策学校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重要事项; (七)向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国资委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资委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组织落实和检查督办校国资委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负责起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制度; (四)负责协调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落实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五)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相关备案或审批手续; (六)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具体分工为: (一)流动资产:存货类资产归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管理;现金、各种存款、国库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等流动资产归口财务处管理; (二)固定资产:房屋和构筑物、设备(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特种动植物归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管理;图书归口图书馆管理;文物、陈列品、档案归口档案馆管理; (三)在建工程:归口基建处管理; (四)无形资产:商标权、校名校誉(商誉)归口校长办公室管理;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归口科研管理部管理;土地使用权、房屋和设备资产使用权、非固定资产类软件归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管理;电子书刊、数据库归口图书馆管理; (五)对外投资:主要是指学校投资企业、出资举办独立事业单位法人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投资属性的国有资产。 国资委在学校授权下,代表学校履行股东(投资人)职责,研究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对学校对外投资所涉及的企业法人股权投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向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国资办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 学校出资举办的异地研究机构归口科研管理部管理。 学校其他投资属性的国有资产由国资委确定具体归口职能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信息化建设和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实施国有资产动态监管; (三)负责资产的账、卡(证)、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四)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盘活存量资产,开展绩效考核,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实现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完成资产收益和国有资本收益的缴纳工作; (五)做好相关国有资产信息报送,提交资产统计报表和资产状况报告; (六)其他学校安排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各类资产使用和管理。负责落实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配置申购计划,参与资产购置;负责资产验收入库、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和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 资产的保管人和使用人负责其名下资产的安全、完整及有效使用,防止资产的闲置、损坏或遗失,配合做好资产的盘点和清查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各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配置资产,要按照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规定程序进行报批、报备。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购置的资产进行登记入账;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方式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学校的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相应国有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各二级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制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二级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证)、账实相符;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二条 国资办应对各类资产的管理情况实施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校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个人管理和使用的资产或物品,须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校内调动、离职或退休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校内调动、离职或退休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各二级单位应积极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资产优化配置的要求,合理调剂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校内审批权限 1.凡一次性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或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价值(账面原值,下同)不超过500万元的事项,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其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2.凡一次性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或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其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党委常委会批准。 (二)国资办对上述经学校批准使用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1.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单项不超过50万元的,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单项5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审批。 2.利用上述范围以外资产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的,单项或批量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500万元以上的,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审批。 (三)学校有权对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具体审批程序由学校另行规定。 (四)同济创新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控股)是学校唯一的资产经营公司,学校原则上只对同济控股进行投资,除此之外不再以事业法人身份对外进行经营性投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出租价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闲置、拟置换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同济大学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见附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如下: (一)校内审批权限 1.凡一次性核销或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资产事项,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2.凡一次性核销或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资产事项,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党委常委会批准。 (二)国资办对经学校批准处置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1.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审批,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 2.处置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账面原值或批量账面原值不超过15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账面原值或批量账面原值在1500万元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审批。 3.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单项不超过5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单项5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审批。 4.处置上述范围以外的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账面原值或批量账面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账面原值或批量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审批。 (三)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无形资产处置事项,学校可以自主决定,具体程序由学校另行规定。 (四)学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具体程序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不需要或闲置资产需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学校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凭证和资产配置的依据。收到批复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国资办登记。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资产,应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除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净收益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留归学校外,其余资产处置净收益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同济控股及所属企业负责。 第三十八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工作的责任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教育部的要求,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学校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教育部申请调解;教育部调解不成的,由教育部报有关部门调解或者依法裁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学校所属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所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和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事项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按以下规定进行备案。 (一)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由科研管理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向国资办提交备案材料。国资办应自收齐备案材料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于每年度终了前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报送有关备案情况。 (二)企业资产评估,按照《同济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三)其他资产评估,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向校国资委办公室提交备案材料。校国资委办公室应自收齐备案材料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报备。 第四十五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六条 资产清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于每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办报送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制度修订完善情况、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资产增加情况、资产使用情况、资产处置情况、资产管理成效、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 国资办、财务处会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财政部规定的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相应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绩效。 第五十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校内二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校内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资产的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四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五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的,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同时还应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均含本数,“不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办负责解释。原《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同济国资〔202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同济大学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附件
同济大学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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