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索取号:G0030804000-2024-000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保障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同济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学校预算包括学校部门预算、学校校级预算和学校所属单位预算。学校部门预算,是指学校作为教育部的直属高校,根据教育部规定的预算口径编制的学校收支总预算;学校校级预算,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能够统筹的校级财力所编制的收支预算;学校所属单位预算,是指学校所属二级单位,根据其事业发展目标、学校校级预算中下达给二级单位的财力及学校收入分配政策约定归属二级单位的财力所编制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根据学校及所属单位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会计报告,包括收入决算和支出决算。

学校决算包括学校部门决算、学校校级决算和学校所属单位决算。

第四条  学校预决算的编制、审批,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以及监督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校各类各级预算应当遵循增收优支、统筹兼顾、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预决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决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组织架构与职权

第七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责:审议和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审议和批准学校部门预算方案、部门预算调整方案和部门决算报告;审议和批准学校校级预算方案和校级决算报告;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审议和批准学校校级预算中的有关调整事项;批准授权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的经费审批权限,监督预算的执行。

第八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的预算管理职责:审议学校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审议学校部门预算方案、部门预算调整方案和部门决算报告;审议学校校级预算方案和校级决算报告;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审议或批准权限范围内的校级预算中的有关调整事项;监督预算的执行。

第九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的预算管理职责:组织拟订学校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学校部门预算方案和部门预算调整方案;组织拟订学校校级预算方案和校级预算调整方案;批准权限范围内的校级预算调整事项;组织和落实预算的执行。

第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责:听取学校财务情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学校校领导的预算管理职责:

(一)各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监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预算执行。

(二)各联系单位校领导:听取所联系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汇报并指导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的预算管理职责:

(一)学校财务部门:具体部署学校预算方案的编制工作;汇总、审核学校部门预算方案和学校校级预算方案;汇总、审核学校部门预算调整方案和校级预算调整方案; 组织学校部门预算执行和学校校级预算执行;编制学校部门决算报告和学校校级决算报告。

(二)其他职能部门:组织编制其职责范围内的校级预算方案;汇总和监督其预算方案的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单位包括学院(系)、直属单位等,其预算管理职责为:负责编制本单位预算方案;组织本单位预算执行,编制本单位决算报告。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四条  学校部门预算收支范围,应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统一规定进行确定。

(一)学校部门预算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1.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及所属单位从财政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

2.事业收入,即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及所属单位从教育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5.经营收入,即学校及所属单位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从地方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二)学校部门预算支出包括学校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1.事业支出,即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2.经营支出,即学校及所属单位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4.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的规定上缴教育部的支出。

5.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五条  学校校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的收支范围,可根据学校部门预算的收支范围、结合实际进行合理细化确定。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每年3月启动部署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编制工作。预算方案编制工作由学校财务部门每年根据学校的要求进行具体部署。

(一)每年3月启动部署下一年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教育教学改革、基本科研业务费、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新增大型资产等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每年6月启动部署下一年度学校部门预算“一上”、学校校级预算“一上”、学校所属单位预算“一上”的编制工作。

(三)每年8月起,根据教育部预算“一下”下达进度,逐步下达学校所属单位预算“一下”控制数。

(四)每年9月启动部署下一年度学校部门预算“二上”、学校校级预算“二上”、学校所属单位预算“二上”的编制工作。

(五)每年12月起,根据教育部预算“二下”预计情况,下达学校所属单位预算“二下”控制数。

第十八条  学校所属单位须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工作目标,结合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预算年度工作计划、财力可能和学校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转和结余情况,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规定时间编制有关预算建议方案。

学校各职能部门除报送本单位经费预算外,还需根据学校规定的职能分工,负责编制其职能范围内全校性预算项目方案。学校各职能部门的预算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确认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学校财务部门汇总。

第十九条  学校校级预算,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预算年度工作计划与财力可能,结合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学校所属单位提交的收支预算建议方案,参考学校以前年度校级预算执行情况、结转和结余情况,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提出年度校级预算建议方案。

第二十条  学校部门预算,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预算年度工作计划与财力可能,结合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学校所属单位提交的收支预算建议方案,参考学校以前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结转和结余情况,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提出年度部门预算建议方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校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中应安排适当数额的预备费,用于年中突发临时性支出或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必须增加发生的支出。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是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方案批准之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允许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预算方案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必须及时、足额收取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第二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上缴入库,并对返还的非税收入按规定作为收入及时入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的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有专款专用管理要求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发现问题应及时建议学校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核算,全面监控预算执行过程。学校财务部门应每月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向校领导和经费使用部门通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校级预算中预备费的动用,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办理程序

1.单位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写明理由、数额和详细支出内容;

2.业务分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3.申请数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共同研究审批;

4.申请数额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之间的,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共同研究确定提出审核意见,报校长审批;

5.申请数额在1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不含)的,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共同研究确定提出审核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6.申请数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和党委常委会审批。

(二)定期报告

学校财务部门每月向学校校领导报送预备费动用情况。

第三十条  学校所属单位预备费的动支,由各单位制定办法予以规范。

第三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调整校院两级收入分配政策或费用分担政策,必须对有关政策作出调整的,应当在调整方案中对各级预算收支的影响作出预测,并在各级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第三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第三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中,学校及所属单位对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一)学校部门预算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由财务部门与教育部进行沟通后,预算调整方案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年度当中,教育部有追加收支预算的,按照教育部文件执行。

(二)学校校级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进行审批。

(三)学校所属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按各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进行,其中涉及校级预算调整内容的,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进行审批。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学校所属单位应当编制决算。决算的编制工作,由学校财务部门具体部署。

第三十五条  编制决算,必须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所属单位预算额度挂钩。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预决算公开制度,根据国家和教育部的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预决算信息。

学校的部门预算、校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应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报告,并受其监督。

学校所属单位的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应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报告,并受其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应当依法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内部由审计处负责对学校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对各级各类监督中所发现的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整改。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预算管理办法》(97同财字第048号,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