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经济责任制
索取号:G0030804000-2024-000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规范学校经济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以及《同济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经济责任制。

第二条  经济责任制是指学校各级人员财经工作中既要按规定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做到权责统一。

学校依据规模和实际情况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并按管理层次明确各级人员的经济责任,促进各级责任人依法依规履行财经工作职责,做到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把经济责任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全过程。

第三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在财经工作中行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涉及重大财经事项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按照《同济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要求进行决策。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主要负责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以及各项经济政策,研究学校重大经济问题。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六条  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财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经费项目(含科研)负责人是本项目财经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各级经济责任

第七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的共同责任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的财经制度和经济政策,在职权范围内对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执行学校财务预算,确保事业计划的完成。

(三)加强经费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预算经费执行进度。

(四)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单位或本项目财经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校长的经济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财经工作。

(二)负责领导对学校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和财会队伍建设方案的审议工作,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负责学校办学资金筹措的领导工作。

(四)负责领导年度财务预算草案、财务决算、经济政策和重要财经制度的审议工作。

(五)负责领导分管资产校领导维护学校的各类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负责领导经济活动审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九条  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的经济责任

(一)协助校长具体负责学校的财经工作。

(二)负责对学校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和财会队伍建设提出建议方案。

(三)负责组织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草案、财务决算、经济政策和重要财经制度。

(四)负责组织监督各单位执行年度财务预算,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

(五)负责组织经济活动审计和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六)协同各分管资产校领导维护学校的各类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  分管其他业务工作校领导的经济责任

(一)负责审核分管工作和分管部门的年度预算草案。

(二)负责领导各分管部门按照学校年度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

(三)负责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经济事项、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支出的前期考察、调研、论证及可行性研究工作。

(四)根据分工对所签署的经济业务负责。

(五)负责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审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处处长的经济责任

(一)财务处处长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事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

(三)负责组织制订和完善学校的财经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草案、财务决算,并按照要求进行财务信息公开。

(五)负责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按照学校货币资金管理的规定,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资金的调拨、审批业务,保障学校事业发展和正常业务开展所需资金的运转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学校经济活动的分析和预测,对学校经济分配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校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七)负责审查、会签校内各部门有关经济方面的文件、制度、报表、协议、合同等,协调各方面的经济关系。

(八)负责具体落实经济活动审计和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所在单位的财经工作。

(二)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学校财经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费支出审批制度和经济分配办法。涉及本单位重大经济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预算安排事项时须提请党政联席会议等审议决策。

(三)经学校批准设有会计机构的二级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四)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单位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还须对分管业务的经费负责,须按工作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提交经费预算方案、合理分配经费、规范安排用款。

(五)负责组织将本单位依法获得的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学校统一账户,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和管理。各二级单位不得在学校批准开立的银行账户之外另立银行账户,严禁私设隐瞒收入和私设“小金库”。

(六)经学校批准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二级单位须核算规定范围内的经费收支,不得截留应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收入。

(七)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防止本单位发生不按规定使用和处置资产的行为,维护本单位国有资产、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八)保证本单位上报的各类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

(九)负责组织本单位经济活动审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  非法人独立核算二级单位财务(会计)主管的经济责任

(一)协助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拟定本单位各项财务制度,落实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负责对本单位财会人员实施管理。

(二)在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核算质量和上报的各类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妥善保管本单位会计资料档案。

(四)按内部控制制度审批相关经济业务,对所签署的经济业务负责。

(五)协助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维护本单位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负责具体落实本单位经济活动审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经费项目(含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经费项目负责人是其项目经济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项目经费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二)熟悉并掌握相关事项的政策规定、以及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组织并要求项目组成员依法、依章、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规范使用经费,接受所在二级单位、学校有关部门、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会工作人员的经济责任

(一)财会工作人员要依据《会计法》规定行使会计职权和履行会计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二)熟悉本岗位业务,严格按岗位工作规范办事,对超越权限的业务要逐级报批。

第十六条  其他涉及经济事项人员的经济责任

(一)熟悉并掌握所办经济事项的政策规定遵守有关经济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熟悉并掌握所办经济事项的工作流程,严格按工作流程办事,对超越权限的经济事项要逐级报批。

(三)确保经手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妥善保管经济业务的资料与凭证。

(四)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办理经济业务,对违法违规的经济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五)配合学校财务、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真实、完整、及时反映情况。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制执行的监督与检查方式主要包括会计监督、审计监督、专项检查和监察。

第十八条  财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学校和二级单位有关财经事项及其运行过程实施会计监督,提出会计监督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学校和二级单位的经济活动及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监察处对学校和二级单位财经事项决策与执行的合法合规性实施专项检查和监察,提出监察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组织部、人事处将经济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加强对各级经济责任人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且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本经济责任制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关于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同财20000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