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
索取号:G0030804000-2024-0002 |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证各项事业收入的依法取得,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等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票据的归口管理部门 财务处是学校各类票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领购、发放、保管、缴销、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以下称“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具体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设立收、发、结存、缴销管理台账。 第三条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票据分为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 (一)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刷和发放,在单位依法获得政府非税收入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学校常用财政票据包括: 1.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用于校内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短期培训费和进修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非税收费项目。 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发生暂收、代收、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不形成学校收入的款项结算,以及国家许可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事项。 3.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用于接受社会各界对学校公益性捐赠时开具。 4.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用于学校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税务发票是指由税务部门印刷和发放,在单位依法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取得应税收入时,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学校常用税务发票包括: 1.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以下业务活动。 (1)现代服务业务 (a) 研发和技术服务业务(简易征收); (b) 研发和技术服务业务; (c) 会展服务业务,主要包括会务费等; (d) 经营租赁业务(简易征收); (e) 其他现代服务业务,主要包括物业服务费等。 (2)生活服务业务 (a) 文化体育服务业务(简易征收),主要包括版面费、检索费、翻译费、游泳费等; (b) 教育服务业务(简易征收),主要包括培训费等。 (3)供电业务 上述业务活动适用税率详见附件,已向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简易办法征收备案的业务,学校不可抵扣相关进项税额。 2.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用途与《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区别在于发票接受单位不能抵扣增值税。 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主要用于停车费、翻译费等零星收费。 第四条 票据的领用 (一)校内各部、处、学院(系、所、中心)、二级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根据批准的收费项目,可向财务处申请领用票据。 (二)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申领、使用和保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报财务处备案。各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对票据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领用票据必须通过财务处专门的票据管理系统进行申领,经财务处审核后,根据使用量,通过票据管理系统予以领取。 (四)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票据;不得串用票据。 (五)在当年12月上旬,无论所领票据是否用完,领用单位都应到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处办理票据缴验或续用手续。 第五条 票据的预借 票据的预借是指校内各单位因经济事项收款时,应付款方汇款要求,在未收到款项时预先对外开具票据的行为。 (一)科研项目预借票据,应凭科研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登录财务处“票据管理系统”,在网上办理开票手续。 (二)其他事项预借票据,其收入事项已经财务处批准立项,登录财务处“票据管理系统”录入预借信息,打印出“预借票据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提交财务处审核开具。 (三)预借税务发票所发生的税费,由项目经费预扣或另行缴付税款。 (四)票据交给付款方后,应取得对方收到票据的收条或证明。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负有保证款项及时足额入账的义务。年末仍未收到款项的,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向对方发送款项征询函,确认该款往来的真实性,并督促对方按合同或协议履行付款义务。 (五)预借票据应在3个月内办理款项入账核销或退回票据,前票到期未清的,则相关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相关预付税费的项目都不得再预借票据。学校催票后项目负责人不予配合的,将按照预借票据金额冻结项目负责人相关经费卡额度。 第六条 票据的开具和保管 (一)整本票据,使用前必须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如发现及时与财务处票据管理员联系调换。 (二)票据开具,税务发票必须通过税控机系统开具,财政票据必须通过财务处提供的票据打印系统进行开具,不得手工开具。票据开具有误的,应加盖作废章或注明“作废”字样,在相应系统中予以处理,并将该号码的各联完整贴在原存根上保存,不得私自销毁。 (三)使用票据必须加盖规定的票据专用章。 (四)空白票据丢失的,票据经办人应立即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并尽快提交书面报告和查明原因,三日内在地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同时向财务处提供声明作废原件两份。财务处票据管理员接到报告后,及时报告财务处负责人,并向财政部门和财税部门报告。登报费用和可能产生的罚金由丢失责任人承担。 (五)已开票据丢失,不予重新开具,经办人(遗失责任主体)须提交书面说明,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到财务处办理以存根联复印件加盖票据专用章,并注明“因票据原件丢失,提供本复印件作为收款证明”字样,供付款方代做原始凭证。 (六)因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对方单位抵扣增值税事宜,如发生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的,应根据国家税务局颁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办理。 1.由经办人提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说明(包括遗失原因、发票信息、真实性的保证等),情况说明须由经办人、项目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提供对方单位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文件。 2.财务处核实情况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财务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到财务处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财务处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销售方联)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提供给对方单位,供其办理有关手续使用。 3.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时,有关人员应及时办理上述手续,否则超过增值税专用发票360天有效期,未经税务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不能抵扣。 第七条 票据的缴验、归档及销毁 (一)票据领用单位应将所收款项及时缴入学校银行账户、财务处或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财务部门,不得坐收坐支,严禁擅自挪用所收款项。收款结束后,领用单位应及时将票据存根联缴回财务处,由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在票据管理系统中根据相关凭证号进行验收和登记核销。 (二)已发出票据未按期缴回核销的,财务处票据管理员要督促其及时缴回,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财务处分管领导和审计处,由财务处和审计处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三)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对收回的票据存根联和作废空白票据,要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机打票据要按顺序50号装订成一本,不能跳号。 (四)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由财务处票据管理员提交销毁申请,经财务处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经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查验后方可销毁。 第八条 票据的监督与检查 (一)学校审计处、财务处每年应对票据的使用和保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票据领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处和财务处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现下列违反规定领购、使用、管理票据行为的,由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转让、出借、串用、代开、丢失票据; 2.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票据; 3.不按规定使用、保管票据; 4.不按时缴交收入、核销票据; 5.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同济大学票据管理办法》(同济财〔2015〕10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的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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