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
索取号:G0030804000-2024-000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规,以及《同济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二级非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校内各级单位和个人等各方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指学校财经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的基础上,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财经规章制度,明确校内所属单位权责关系,由学校和所属单位进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学校的重要财经事项,包括审议学校年度预决算报告、经济政策等,为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议。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由财务处负责。 第九条 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十条 学校所属单位根据财会业务的需要,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设立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校内二级财务机构的新设、撤销及合并必须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在财务处的监督和指导下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财务机构应当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由学校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办理。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征求学校财务处意见。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学校预算包括学校部门预算、学校校级预算和学校所属单位预算。学校部门预算,是指学校作为教育部直属高校,根据教育部规定的预算口径编制的学校收支总预算;学校校级预算,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能够统筹的校级财力所编制的收支预算;学校所属单位预算,是指根据其事业发展目标、学校校级预算中下达给所属单位的财力及学校收入分配政策约定归属所属单位的财力所编制的收支预算。 学校预算经批准确定,具有法定约束性。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十四条 学校部门预算,由学校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各部门提交的收支预计数,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转和结余情况,提出年度总体财务收支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教育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学校校级预算,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各部门提交的收支预计数,参考以前年度校级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学校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提出年度校级财务收支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所属单位须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工作目标,结合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预算年度工作计划、财力可能和学校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转和结余情况,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规定时间编制有关预算建议方案。 第十七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必须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收入预算是学校事业的经济基础,在预算执行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算收入按时限、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收纳入账;支出预算根据情况可按年度或进度拨付预算指标,各项支出必须规范使用,确保事业计划完成。 第十八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以及学校各级领导必须强化预算观念,强调计划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真正使学校经济运行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保证学校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决算是指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学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报教育部审核。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及所属单位从财政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及所属单位从财政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及所属单位从财政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及所属单位从财政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及所属单位从教育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及所属单位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学校及所属单位在组织收入时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不得未经批准开设银行账户,不得设置“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国家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及所属单位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的规定上缴教育部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教育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从财政部和教育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或者教育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或者教育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项目经费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按照“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开支费用,不得虚列虚报。 第三十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项目经费负责人和经费使用人员应当确保支出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根据开展教学、科研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包括留本基金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教育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学校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工程必须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审批和实施。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第四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对外投资主体只有“同济大学”,学校及所属单位对外投资均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报批后方能实施。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履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资产,按国家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由学校财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上交国库。 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出租、出借资产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及所属单位未经学校授权和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出租、出借资产。 第五十一条 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学校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与合理补偿。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负债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五十四条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学校对外借款和贷款的主体只有“同济大学”,学校及所属单位借入款均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并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报批后方能实施。 学校及所属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不得为所投资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第五十五条 应付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暂存款项包括预收账款等款项。 学校及所属单位应加强对应付及预收款的管理,及时组织专人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五十六条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及所属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学校及所属单位对各种应缴款项应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教育部和财政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工作小组,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以及清算财务报告,全面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清算损益,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九条 学校所属单位之间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确有需要,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工作由学校组织审计、财务、人事、资产等相关部门协同进行。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学校根据管理需要提供管理会计报告。 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学校所属单位应当定期向学校财务处提供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六十一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二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财务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财务风险管理、财务运行能力、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六十三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六十四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决算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效益、收支结构、结转结余情况等方面的指标。 第六十五条 管理会计报告主要以提供决策和管理支出为目标,根据使用需要编制,反映学校绩效管理、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专用基金的管理情况; (五)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七)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附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署、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内部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九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学校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财务处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同济财〔2015〕4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