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教职工社团管理办法 |
发表时间:2022-09-0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同济大学教职工社团在校工会的指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推进校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和活跃教职工业余生活,提高教职工文化素养和身心健康,凝心聚力,建功新时代,助力学校高质量培养体系建设,特修订《同济大学教职工社团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同济大学教职工社团是由具有共同爱好的本校在职教职工以自愿参加、自愿组织、自我管理为原则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同济大学教职工社团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 社团成立 第四条 成立教职工社团,应当由发起人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请,同意后进行社团登记。 第五条 社团成立的条件 (一)组织结构完善,已有较为稳定的基本骨干队伍; (二)教职工应涵盖三个以上部门工会,并且人数应超过20人; (三)应制定社团《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具有正确思想引领作用、积极向上,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活动。 第六条 社团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同济大学教职工社团成立申请表》; (二)社团《章程》及管理制度; (三)发起人的简历、拟任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和基本骨干队伍情况。 第七条 社团登记除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会员名册。 第八条 教职工社团活动内容应当与社团《章程》一致,并且不能为校外组织的分支机构。 第九条 教职工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团名称; (二)活动内容; (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组织结构; (五)负责人的条件、产生和罢免程序; (六)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 (七)章程的修订程序; (八)社团终止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社团管理 第十条 社团考核 每年年底前,各教职工社团应提交年度总结,校工会将根据教职工社团年度活动情况进行评优。 第十一条 教职工社团实行年度登记制,社团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校工会提交下一年度社团工作计划和在册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教职工社团不能设立分社,社团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20人以上可设理事,但每个部门工会人员不超过一名。教职工社团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理事长原则上由本校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职工担任,秘书长由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愿意付出的教职工担任,由秘书长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社团负责人变更应报学校工会审批。 第十三条 社团活动范围 (一)组织开展以会员为主体的日常活动; (二)承办或协助学校工会开展相关活动; (三)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比赛活动。 第十四条 社团经费管理 (一)社团可根据各自活动情况缴纳社团个人会费,缴纳的会费使用原则上由社团自主负责管理,要求做到在本社团内部公开、透明; (二)社团日常活动费用可根据合理支出原则在社团活动经费中支出; (三)社团承办全校性培训项目的经费将在校工会技能培训经费中列支,承办全校性活动的经费在校工会活动经费中支出。因此,在活动前应提交详细的经费预算,严格按预算执行,活动结束后2天内应发布总结报道,30天内应提交活动总结和完成报销工作; (四)为鼓励社团积极参加全国性、上海市和教育工会的各项比赛,校工会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但需事先向校工会提交比赛通知及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社团评优 (一)校工会每年对教职工社团进行年终考核,评选优秀社团和优秀个人; (二)在上级部门举办的比赛中获得较好成绩的团队,工会进行表彰和适当奖励。 (三)对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比赛中获得较好成绩的团体和个人校工会将给予适当配套奖励。 第十六条 教职工个人不得以社团(协会)名义在各类媒体平台注册官方账号,如确有宣传需要,需事先向工会提出备案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登记注册。一旦发现未经许可的行为,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社团注销和撤销 教职工社团经过民主商议,可向校工会申请注销登记。 教职工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校工会将予以撤销登记: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二)违法本办法或超出社团章程范围,或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 (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教育工会同济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4月23日印发的《同济大学教职工社团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和2019年9月26日印发的《同济大学教职工社团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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