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寓管理规定 |
发表时间:2018-01-15 |
同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寓管理规定(试行) 2008年3月28日经主管校长批准 为加强同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寓(以下简称“博士后公寓”)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同济大学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 博士后公寓是学校专供博士后研究人员租用的住房。 二、 博士后公寓由同济大学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接受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和同济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指导。 三、 博士后研究人员租住博士后公寓的期限为24个月,租金标准按照上海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四、 博士后研究人员携带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进站审批表和同济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开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同济大学资产管理处,申请租用博士后公寓。 五、 博士后研究人员凭资产管理处开具的缴款通知到财务处缴纳住房租赁押金2000元,凭押金收据到资产管理处签订《博士后公寓租赁协议》,办理入住手续。博士后在办理退房手续后,凭住房租赁押金收据(经资产处签字盖章)到财务处办理退还住房租赁押金手续。 六、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应在办理出站手续后的一个月内搬出公寓,逾期不搬者,出站后第二个月开始按市场价收取房租,第三个月开始按100 元/日收取房租。在学校发出的最后期限内仍不搬出者,学校有权收回该公寓房。 七、 在校领取工资的博士后由财务处根据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供的博士后公寓租金报表每月从工资中扣缴租金,不在学校领取工资的博士后凭资产处开具的缴款通知并经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到财务处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财务处设立专门帐号管理博士后公寓租金。 八、 博士后研究到期,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延期者,延期租用博士后公寓最多不超过12个月。从延期之日起按原房租的2倍收取房屋租金、每月另收取家具租金100元。 九、 博士后公寓只作为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居住使用,不得擅自调换、转租和转借,一经发现,由资产管理处无条件收回该住房,并提请相关部门联合处理。 十、 在住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家属必须遵守学校和所住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期付清自己居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上网、保安保洁费等费用,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一、 搬离公寓后,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共同检查住房完好情况,清点设备、设施,如有缺损,照价赔偿。 十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