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济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 |
| 索取号:G0031402002-2026-0001 发表时间:2026-08-03 |
| 同济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同济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消防救援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和三轮自行车,同时应获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照。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同济大学各校区内行驶、停放的所有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坚持“控总量、限增量、管存量”的工作思路,遵循“依法依规、禁限结合、规范使用”的原则,建立全链条常态化管理体系,全面规范电动自行车的注册、行驶、停放、充电等各环节行为,有效防范和减少校园交通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加强对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校领导负责电动自行车治理工作,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作为牵头部门,信息化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外事办公室、离退休工作办公室、校团委、各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二级单位配合相关工作。 各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统筹校园电动自行车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校园电动自行车电子通行牌”(以下简称通行牌)的制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校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采取纠正、教育、通报所在单位等措施,并视情节移交相关单位作进一步处理; (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软硬件系统的技术支持; (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合理规划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 (四)后勤管理与保障处:负责对外包服务单位人员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申请进行审批,以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加强对楼宇周边电动自行车停放的安全管理; (五)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外事办公室、离退休工作办公室:做好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倡导师生安全出行,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当事人进行处理; (六)校团委:组织开展校园交通学生志愿者服务工作,营造绿色出行氛围; (七)各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处理本校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事务; (八)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含服务外包人员)电动自行车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并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章 牌照管理 第六条 师生电动自行车入校权限申请按照“使用人申请、单位审核、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审批”流程办理。本细则实施后,原则上不再向学生发放电动自行车入校权限,对因身体或学习、科研、实习等原因确有需要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七条 从事校园保障服务的校外人员电动自行车入校权限申请,由校内相应管理单位负责审核,通过后提交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审批。车辆获发通行牌后,由该单位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实行“一人一车一证”实名登记制度,由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制作悬挂通行牌。各校门设置电动自行车进校识别系统,未悬挂通行牌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园。更换电动自行车应重新注册登记、换牌。 第九条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不予注册登记。校内师生员工不得利用本人身份绑定他人电动自行车。 第十条 通行牌和身份绑定,毕业离校学生和离职教职员工的通行牌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禁止故意遮挡、污损、转借、涂改、伪造通行牌。通行牌损坏无法识别的,应当及时申请更换并重新绑定,否则视为无牌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内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二)因年迈、身体原因等导致驾驶能力欠缺人员,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应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四)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靠车行道右侧安全行驶; (五)遵守交通标识、标线及其他交通信号,配合学校工作人员指挥,行经人行横道时,应礼让行人; (六)夜间或遇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七)遇人员密集区域或施工临时道路等特殊路段时应下车推行; (八)行驶时不得单双手脱把、饮酒驾驶、逆向行驶、曲折竞驶、超速行驶(校园内最高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牵引动物或其他车辆、手持电话或浏览电子设备等; (九)禁止载人(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除外),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第十三条 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应自觉接受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人员有权对车辆进行检查,对违规车辆采取限制通行措施。 第十四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车主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五章 充电管理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定期维护车辆及蓄电池电气线路,防止因线路老化、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 第十六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室内、楼道、地下车库等区域充电,严禁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严禁私拉电线、飞线充电等违规充电行为。 第六章 停放管理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应在学校划定的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机动车停车位、人行道、绿化带等非规定区域;严禁驶入宿舍楼、办公楼、科研教学楼等生活、学习、办公室内场所。 第十八条 对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学校有权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清理并办理注销手续,不得长期占用校园停放空间。长期无人使用的废旧电动自行车,学校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及相关部门按程序定期清理。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取消其电动自行车入校权限,收回通行牌,并将违规情况通报至其所在单位或校内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不得利用已获入校权限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从事营利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外卖配送、快递或其他货物取送、校园跑腿等。学校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从事相关服务活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次违规给予其批评教育;再次违规,通报其所在单位;第三次违规,注销其通行牌且不得再次申请。 (一)驾驶时未佩戴头盔,未遵守交通法规及校园规定,未按交通标识线行驶,行经人行通道未礼让行人; (二)未按规定停放,但未占用主干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重点区域; (三)违规载人、超速行驶、危险驾驶; (四)其它存在安全风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次违规对车辆采取拖移、锁车并集中停放措施,解锁应由车主所在单位或管理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并批评教育;再次违规,注销其通行牌且不得再次申请。 (一)不配合管理强闯校门; (二)占用主干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重点区域违规停放; (三)在室内、楼道、地下车库等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或将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或私拉电线、飞线充电; (四)非法载客营运,从事营利性活动; (五)饮酒后驾驶; (六)擅自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车篷、车厢、座椅等影响安全的行为。 (七)其它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当事人办理通行牌权限且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五条 因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的,视情节给予校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使用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各单位电动自行车违规情况纳入平安校园建设考核负面清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