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校园摊点秩序管理办法
索取号:G0031402001-2013-0001   发表时间:2013-03-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加强校内商业网点的治安管理,维护商业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凡在校内举办临时性设摊的一切盈利性或非盈利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学校学校宣传部、保卫处部门申请报批。

第二条  设摊活动举办者需携带相关有效证件(证明)、申请批准书、活动方案等材料报保卫部(处)办理有关治安管理审核手续。

第三条  从事设摊经营活动的人员,应持有效的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办理的有关证照,不符者不得摆摊设点。

第四条  设摊活动必须依法经营,诚信服务,遵守校规、校纪,不得干扰和妨碍学校的教学工作、治安秩序、生活秩序、交通秩序和校园环境。

第五条  设摊活动严格遵守在规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活动。不得在办公区、宿舍区等严禁摆摊设点,吆喝叫卖地进行活动。

第六条  设摊所经营的物品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不的售卖伪劣商品、假冒产品、腐烂食品等,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设摊活动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违章使用电炉、加热器等不安全产品。

第八条  执行消防、治安管理规定,文明经营、礼貌待人,搞好摊位内卫清洁卫生。

第九条  对违反上述条款的情节轻微者,取缔其摆摊设点的资格者;情节严重,造成恶果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保卫处所有。

  同济大学保卫处

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