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校园公共商业场所管理办法 |
索取号:G0031402001-2013-0002 发表时间:2013-03-1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加强校内临时商业网点的治安管理,维护临时摆摊设点的治安秩序,保障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经学校批准开设的商业网点,除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其它有关证照(手续)外,还必须同时向保卫部门申报备案,签订《安全责任书》。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准在学校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条 商业网点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禁各种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凡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均由经销商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条 商业网点在开展活动经营时,应高度关注治安动态,严防流氓滋事或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 第四条 商业网点必须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治安保卫工作原则,与学校(保卫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实行治安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加强防范工作,杜绝火灾事故和盗窃、流氓滋事、打架斗殴案件。 第五条 商业网点夜间活动(营业)时间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执行,不得任意违反。 第六条 商业网点开展各种商品促销活动需临时占用公共部位必须报批。活动期间必须确保畅通,以供人员应急安全疏散。 第七条 商业网点应按规定配足灭火器材,并组织工作人员或员工进行灭火演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灭火以及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有关常识。灭火器应放在显眼、方便的位置,以便应急使用。 第八条 保卫部门负责督促商业网点的经营单位落实上述规定和要求,督促其做好治安和消防安全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保卫部门的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者,将移送公安(消防)机关处理。 同济大学保卫处 2013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