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索取号:G0031402001-2013-0004   发表时间:2013-03-15 

第一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为维护学校良好的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创造安静、和谐,健康的教学、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教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扰乱学校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坏公私财产,情节较轻尚不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适用本规定,包括校外外来人员。

第三条  学校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外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或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1.违反门卫制度,不听劝阻冲撞门卫人员的;

2.违反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不听从校园安全管理人员劝告的;

3.有偷盗行为或情节;

4.未经保卫部门批准在校园内经商和不按指定地点经营乱摆乱卖的;

5.擅自登堂入室进行推销的;

6.无理取闹、干扰学校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且不听劝告的;

7.扰乱教学场所、图书馆、阅览室秩序的;

8.随意移动,覆盖破坏校内设施标记的;

9.违反暂住证管理,不按规定报告登记的;

 10.未经允许,随意占用校舍和学校活动场地的;

 11.违反校内交通管理,超速开车,乱鸣笛、乱停乱放车辆,不办理车辆过夜停放手续的。

第五条  校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留职(校)察看处分。

1.小偷小摸或骗取他人少量财物的;

2.违反规定,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3.写恐吓信或者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4.引起失火尚未造成集体或他人财产损失的;

5.故意损坏单位、他人财物或其它公用设施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者,建议相关部门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职(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公职(学籍)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1.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2. 传播淫秽物品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造成恶劣后果的;

3. 非法携带匕首,三梭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的;

4. 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

5. 故意破坏消防和其它治安保卫及交通标志设施的;

6. 造成火灾导致三百元以上公私财产损失的;

7. 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应给予行政处分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属行政处分范畴的交学校行政有关部门按校纪校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所用的工具、赌具等,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所得的财物,一律没收;应当还原主的,归还原主。

第九条 处理对象是学生的,由保卫处和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和研工部审核处理。

第十条  处理对象属教职工的,由保卫处和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学校人事处审核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或者受处理后再犯的,加重处罚,对举报或制止违法事件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同济大学保卫处

201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