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校区3、4号楼项目弱电工程采购项目答疑、澄清公告
索取号:G0031101002-2023-0102   发表时间:2023-07-10 

时间:2023710

内容: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2.9规费、2.10增值税”内容调整如下:

2.9规费

2.9.1 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以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为基数,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社会保险费包括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费率固定统一。该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时填报。两项合计后列入评标总价参与评标。各类工程社会保险费费率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费率计算(沪建市管[2019]24号)。

2.9.2住房公积金: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为基数,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土建部分)按该基数乘以1.96%计算;安装工程按该基数乘以1.59%计算(沪建市管[2019]24号)。

注:污水处理费:按本市相关规定计入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水费价格内。

2.10 增值税:9% 。(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参照《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号执行)。

二、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