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试行) |
索取号:G0031101001-2016-0002 发表时间:2016-05-20 |
关于印发《同济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同济基〔2016〕7号
各单位:《同济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已于2016年4月25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 济 大 学 2016年5月17日
同济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变更行为,保证项目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管理,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和《同济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同基〔2014〕2号)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教育部立项,且纳入基建投资计划的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变更流程包括工程变更意向确定、变更申请提出、变更审批和变更执行四个阶段。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基建处职责(一) 代表学校负责建设工程变更的全过程管理; (二) 根据施工实际,提出变更意向; (三) 参与工程变更意向的确定; (四) 负责审核基建处权限范围内的变更申请; (五) 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变更文件组织施工; (六) 负责处理紧急情况下的变更申请; (七) 负责对项目总投资进行控制管理。 第五条 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或其他管理部门职责 (一) 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提出变更意向; (二) 参与变更意向的论证,提出变更意见; (三) 指定使用单位分管领导担任使用单位代表。使用单位无故不得更换使用单位代表,且使用需求的提出应事先通过使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使用单位不明确时,由资产管理处代表使用单位提出使用需求。 第六条 审计处职责 负责审核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的变更意见,关注变更程序及价格合规、变更理由是否充分等内容。 第七条 工程建设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职责 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落实工程建设参与单位主体责任,明确项目负责人,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章 变更条件及范围
第八条 工程变更应确保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不得降低技术标准,还应综合考虑节能环保、方便施工、工程进度等因素。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只有符合合同约定变更范围和内容的情况,方可提出变更。第九条 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 工程变更应当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工程质量和各项功能的要求; (二) 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得影响合同的履行; (三) 工程变更应符合设计文件批复精神,保持其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不得影响工程安全、质量及功能要求; (四) 工程变更应在调查、收集完整资料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其合理性、可行性后提出变更申请,详述变更理由,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五) 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六) 对同一专业、同一内容、同一地点发生的工程变更,不允许拆分。 第十条 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负责提出书面申请;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负责提出书面申请。 根据提出变更的主体,工程变更可分为: (一) 基建处提出的工程变更; (二) 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或其他管理部门提出的工程变更; (三) 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四) 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五) 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其中,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可自行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其他各单位需在变更方案论证后,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金额引起项目总投资变化10%以下的,根据涉及的费用,工程变更分为: (一) 零星变更: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变更; (二) 一般变更: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变更; (三) 较大变更: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变更; (四) 重大变更: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变更; (五) 特大变更: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变更。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金额引起项目总投资变化10%以上的,或者基础类型、结构类型、使用功能、外立面或装修风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根据涉及的费用,工程变更分为: (一) 较大变更: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变更; (二) 重大变更: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变更; (三) 特大变更:且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变更。 第十三条 由于物价上涨引起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增加,应在预备费中列支,不宜作为项目变更提出申请。 第四章 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是指由于现场条件的变化或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或由于学校各单位和部门提出要求等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设计变更文件分为三类:(一)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二) 施工现场技术交底; (三) 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提出的有关设计变更的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的确定 由基建处组织和会同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后,出具变更意见书,并以书面报告附变更意见书(包括原因或依据、内容及范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预算的增减及工期影响)的形式报基建处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的实施 基建处按相关程序审核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核实后,由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下达工程变更令,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章 现场签证
第十七条 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条件和事实情况,需要明确并作为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基建处与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备忘文件的行为。现场签证必须同时由基建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现场签证文件分为两类: (一) 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核定单; (二)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的有关现场签证的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工程现场签证文件 工程现场签证内容必须规范、齐全、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签证应按统一格式填写、编号; (二) 说明发生地点、事由、处理方案; (三) 草图及尺寸、必要的照片资料(隐蔽工程必须附); (四) 工程量计算书、预算书。 第十九条 签证方案的确定 基建处组织方案的分析、论证工作,上报的方案需附工程费用预算。 第二十条 签证计量与费用的确定 计量与费用按照量价分离审核原则确定: (一) 方案确定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的规定和项目管理程序负责工程计量的确认和审核工作; (二) 计量完成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规定的时效及时将签证单、工程量计算书、预算书上报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基建处; (三) 基建处现场负责人根据校内审核后的审批意见对现场签证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 无效签证 满足以下任一条,签证无效: (一) 资料不全、不规范、不具体的签证; (二) 方案未经许可的签证; (三) 隐蔽前未经会签、认定的签证; (四) 超过时效的签证(工程完成并检验合格后7日内及隐蔽工程覆盖前为有效); (五) 超出批复方案要求及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签证。 第六章 工程变更的审核
第二十二条 单一工程变更负责人,及其审批额度:(一) 零星变更:现场负责人负责审批,审批额度5万元; (二) 一般变更: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基建处长负责审批,审批额度30万元; (三) 较大变更: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主管基建副校长负责审批,审批额度100万元; (四) 重大变更: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主管基建副校长负责审批,审批额度500万元; (五) 特大变更: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主管基建副校长负责审批,审批额度500万元以上。 第二十三条 单一工程变更审核流程: (一) 零星变更: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初审,现场负责人审批。 (二) 一般变更: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现场负责人初审,基建处总工程师复审,基建处处务会议讨论通过,基建处长审批。 (三) 较大变更: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现场负责人初审,基建处总工程师复审,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基建处长复核,报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由主管基建副校长审批。 (四) 重大变更: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现场负责人初审,基建处总工程师复审,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基建处长复核,报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主管基建副校长审批。 (五) 特大变更: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现场负责人初审,基建处总工程师复审,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基建处长复核,报基建与修购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由主管基建副校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累计工程变更额度限制与释放 (一) 单一项目累计变更金额不得超过工程变更负责人限定的审批额度; (二) 若因某一变更申请,导致累计审批金额超过该负责人的审批额度时,需向上一审批权限负责人提交累计审批完成的变更并提出额度释放需求,待上一审批权限负责人同意释放审批额度后方可进行该项工程变更的审批; (三) 基建处定期向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程变更情况,申请释放额度。累计工程变更额度释放的工程变更负责人为现场负责人、基建处长和主管基建副校长,主管基建副校长不再向上一审批权限负责人申请额度释放。 第二十五条 应急工程变更 是指必须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变更,即防止可能造成生命、财产等重大损失,必须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而实施的工程变更。应急工程变更可以经主管校长或基建处长口头认可即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所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有文字记载。应急工程变更执行后,必须在7日内补齐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基建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基建处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并归档,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济大学修缮项目参照本规定施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