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索取号:G0031101001-2020-0001   发表时间:2020-10-29 

教发〔20177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扩大中央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权限,简化中央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我部对原《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17411

2017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直属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实行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直属高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利用自有资金(包括学校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等)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报审校园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报批报备建设项目、筹措建设资金并组织实施项目。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

  第十条 直属高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有条件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

  第十二条 直属高校应当根据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并上报教育部审核。

  第十四条 教育部对直属高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第十五条 直属高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教育部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报教育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对已列入五年基建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四)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十九条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六)资金筹措证明;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四)建筑方案选择;

  (六)环境影响评价;

  (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二)财务评价;

  (十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前投资咨询评估制度,咨询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建设项目,其评估时间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此时间不计入批复时限。

  存在下面情况之一时,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二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直属高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

  (一)请示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学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报教育部申请调整。

  第二十七条 直属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先向教育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申请项目备案时,直属高校需填写《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四)五年基本建设规划;

  第二十八条 直属高校申请备案项目应当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

  第三十条 直属高校凭备案意见,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办理计划、规划、用地、环评、节能审查、招标等建设手续。

  存在下面情况之一时,应重新备案:

  (二)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调整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三)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五)建设项目所需建设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或备案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第三十六条 直属高校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和教育部工作要求编制调整计划,按时报教育部。

第六章 建设项目实施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直属高校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四十二条 直属高校应当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完善项目变更内控制度。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四十七条 在防范财务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学校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应依法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四十九条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严格按照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并按规定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教育部,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审批或备案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报表,均应报教育部批复。

第八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五十二条 直属高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直属高校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直属高校,由教育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扣减或暂停资金拨付,不予批准或备案新的建设项目;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追究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十七条 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