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党政管理科级干部聘任工作实施办法
索取号:G0030701001-2013-0001   发表时间:2013-04-17 

同济大学党政管理科级干部聘任工作实施办法(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及岗位聘任制度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校内党政管理科级岗位选聘上岗和考核评价机制,强化岗位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按岗选任原则。

第三条 学校人事安排小组会议负责全校科级岗位的设置及科级干部的聘任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任期

第四条 学校机关党政各部门、各基层单位经学校批准成立的科级机构可设正、副科级岗位;各基层党委(总支)可设正、副科级组织人事员。对于其他非科级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设正、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岗位或认定行政级别。

第五条 科级干部应严格按照学校核定的科级岗位职数聘任。科级机构中一般设一正一副科级岗位;职责单一或人数较少的科室,只设一正或一副科级岗位;确属工作需要经校人事安排小组会议审核可增设副科级岗位。各基层党委(总支)组织人事员职数设置参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条 科级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聘期届满经考核胜任的干部,且因工作需要,可以连任。在同一岗位上任满两届后,原则上需实施轮岗。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品行端正、近两年年度考核合格;

2、具备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思想道德水平、管理知识、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3、身体健康。

第八条 提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40岁及以下人员首次聘任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0岁以上人员学历要求可酌情放宽;

2、聘任副科级干部,具有研究生学历者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学历者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3、提拔聘任正科级职务者,需在副科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且取得显著工作成绩。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者可放宽。

4、从聘任现岗位职务以来,各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经组织认可没有参加年度考核的除外)。

第九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者,原则上不再新聘任正、副科级职务。

第十条 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完成半个聘期者,原则上不再续聘。

第四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1、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科级岗位设岗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群众民主推荐或公开竞聘的方式选拔任用,并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正科级岗位原则上应公开竞聘。

2、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层党委(总支)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凡晋升任职的,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包括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3、各基层单位科级干部拟任人选经基层党委(总支)会议讨论通过后,将相关材料上报人事处;机关各部门科级干部拟任人选材料需经机关党委会签后上报人事处;

4、人事处对拟任人选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报校人事安排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党、团系统干部需认定行政级别的,由相关组织报校党委组织部初审,经校人事安排小组会议审定后,确定相应行政级别。

第十三条 考察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征求拟任人选所在单位纪委的意见。

第十四条 讨论、审定干部任免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五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科级干部的集中教育培训。各基层党委(总支)负责本单位科级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对科级干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制定本单位所设科级岗位的岗位职责,分别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1、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2、连续出国(境)满半年的;

3、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轮岗交流决定的;

4、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九条 科级干部因各种原因需要辞去相应科级职务的,本人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提出建议,报校人事安排小组会议审批。

第二十条 对违法违纪的科级干部,根据情节由有关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