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实施办法 |
索取号:G0030301004-2018-0001 作者:研究生院 发表时间:2018-08-2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学位〔2018〕18号),我校成为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之一。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学位〔2018〕17号)精神,以及《同济大学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结合学校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目标和学科专业规划与建设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授权自主审核[新增与调整(含撤销)]为学校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前瞻引领、规范稳妥”的原则。 学校新增学位点应满足国家和上海发展需要,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为体现学校世界一流大学学科专业整体发展规划与布局,做好前期顶层总体设计与规划,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保障人才培养质量,严格按照一流大学办学标准制定新增学位点标准,并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为探索新兴学科专业发展,新增交叉学科学位点反映学科专业发展趋势超前部署,能够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对新增学位点,审核评议程序必须规范、科学严谨、稳步有序;对不适合国家、上海和学校整体发展需求的学科专业点,须综合考虑,稳步动态调整。 学校新增与调整学科专业学位点规划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期中进行一次修订。 第三条 学校自主审核学位点工作分为新增《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学位〔2011〕11号)(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内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等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增《学科目录》外的交叉学科博士、硕士学位点,以及对学校现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 第四条 学校自主审核新增博士学位点工作可按照学校总体规划逐年开展,当年新增博士学位点数不多于学校当年拥有博士学位点总数5%(以5%范围内整数计)。学校自主新增的学位点必须是已列入校内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学科专业。 新增学位点审核标准应当高于国家同类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 我校自主审核调整学位点工作可以根据国家、上海和学校整体发展需求,逐年动态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在同济大学学科专业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学科专业学位点设置与调整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研究生院院长、本科生院院长、发展规划部和学科建设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代表等组成。工作小组由7至11人组成,任期一般3年,设组长1名,副组长2-3名。 组员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承担工作,工作小组将调整组成人员。 工作小组组建与换届名单由分管校领导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发文公布。 任期内工作小组成员调整须经工作小组组长与副组长商议同意后,发文公布。 第六条 领导小组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负责全校学科专业学位点新增与调整顶层设计,及教育资源配置。 工作小组以领导小组的顶层设计为指导原则,负责全校学科专业学位点的新增与调整的程序性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与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科专业委员会共同商议制定新增学位点标准,负责审核全校学科专业学位点新增与调整的初步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2)组建专家工作组,委托专家工作组对新增与调整学科专业学位点进行论证。 (3)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党委会汇报论证方案。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配合工作小组落实组织协调、方案公示、报批等程序性工作。 第七条 工作小组根据学科专业学位点不同层次和特点,组建新增与调整学科专业学位点专家专项论证工作组(以下简称“专家工作组”)。 工作小组按照一级学科、专业类别或交叉学科涉及的一级学科组建专家工作组。评议新增学位点的专家工作组由校内外同行高水平专家组成,专家工作组不少于7人,其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1/2。 专家工作组对新增与调整学科或专业类别的博士、硕士学位点初步方案进行详细论证和评议,并向工作小组汇报论证和评议结果。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学位点新增与调整方案。 校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并决定学科专业学位点新增与调整方案。 第三章 新增学位点工作程序 第九条 工作小组每年年初按照学校已经列入当年规划新增的学科专业学位点计划启动审核工作并形成初步方案,并将拟定初步方案报领导小组审议。 相关学科专业委员会、人才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单位配合工作小组完成新增学位点材料准备工作。 第十条 工作小组按照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初步方案,组建并委托专家工作组对拟新增学位点进行详细论证和评议,并将结果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一条 校学位办负责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拟新增学位点方案的基本情况(包括学位点学科专业方向、方向带头人基本情况、方向骨干师资队伍基本情况、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基础条件等)在学校网站上对外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将拟新增学位点论证方案、专家工作组评议结果、公示反馈意见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拟新增学位点论证方案,并对拟新增学位点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2/3以上(含)同意,方可进入后续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将拟新增学位点论证方案、专家工作组评议结果、公示反馈意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结果等情况向校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经校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同意拟新增学位点方案,由校学位办将基本情况在学校网站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校学位办应将公示无异议的拟新增学位点材料于当年10月31日前报送上海市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拟新增学位点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学校收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文件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将启动学位点建设工作,确定年度建设资源投入和研究生招生规模等相关工作,启动新增学位点的跟踪管理、定期检查、退出机制安排。 第四章 调整学位点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根据全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针对不适合国家、地区和学校整体发展需求的学科专业学位点,或师资队伍薄弱、报考人数少、评估结果差的学科专业学位点,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七条 工作小组与相关学科专业委员会、人才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单位商议,形成调整初步方案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八条 工作小组按照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初步方案组建并委托专家工作组对拟调整学位点进行详细论证和评议,并将结果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九条 校学位办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拟调整学位点方案的基本情况在学校网站上对外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工作小组将拟调整的学位点论证方案、专家工作组评议结果、公示反馈意见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拟调整学位点论证方案,并对拟调整学位点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1/2以上同意,方可进入后续审议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工作小组将拟调整学位点论证方案、专家工作组评议结果、公示反馈意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结果等情况向校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经校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拟调整学位点方案,由校学位办将拟调整学位点基本情况在学校网站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办应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拟调整学位点材料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点动态调整相关规定进行报送。 第二十三条 拟调整学位点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学校收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文件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将启动调整学位点后续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同济大学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