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
| 索取号:G0030301002-2019-0001 作者:研究生院 发表时间:2024-12-30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同济大学章程》《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三条 在学校学习或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符合学校申请学位的资格,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人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人,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人,还须通过本专业的学位课程考试。 第五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经所在学院(包括学院、部、中心等培养单位,下同)审核、本科生院复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会)审批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学位分委会审批后,由校学位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辅修学位证书。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士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训练或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以下简称学位答辩),满足学校相关学位标准及学术成果规定,并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其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或实践意义。 (二)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申请人独立完成,工作时间一般为一年。 (三)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使用外国语言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可用相应外国文字撰写,须有中文摘要且不少于2000字。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和答辩组织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满足所在学科、专业申请学位发表学术成果规定后,方可提出答辩申请,由学科委员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教指委)审查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答辩委员会应不少于五人,答辩委员会专家(以下简称答辩专家)应是本学科、专业具有副教授及以上相当职称的专家或研究生导师,其中,校外专家应不少于一人,专业学位答辩应有行业专家。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主席(以下简称答辩主席)由副教授及以上相当职称的研究生导师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得担任答辩主席。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评阅和答辩组织的具体工作,担任答辩秘书应具备的条件由学位分委会制定。答辩秘书在开展组织答辩工作前须完成答辩业务培训。 (二)答辩专家名单须经学位分委会主席或副主席审批。 (三)申请人不能直接参与本人评阅、答辩组织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程序如下: (一)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由学院、学科委员会或专业教指委组织质量审查(包括预答辩、预盲审等方式)。 (二)质量审查通过后,经导师同意并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方可送专家评阅(含隐名评阅),评阅规则由各学位分委会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制定。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在答辩前20日送交不少于两位专家评阅。评阅专家须是本学科、专业具有副教授及以上相当职称的专家或研究生导师;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评阅专家。评阅专家收到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后,应在20日内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意见。 (三)评阅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答辩程序如下: (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在答辩前送答辩专家审阅。 (二)答辩应以会议形式公开举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答辩会议程序按照学校选题评阅答辩工作规范执行。 (三)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答辩进行表决。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意票,答辩通过;获得全体答辩专家三分之二以下(不含本数)同意票,答辩不通过,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决议应当场宣布,经答辩主席签字后,报学位分委会。 (四)申请人第二次答辩未通过的,终止此次学位申请,在学制允许范围内,可重新开题。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审议与授予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须自答辩通过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位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二)学院在学校公布的申请学位批次截止之日起20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三)学院将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提交学位分委会审议。 (四)学位分委会进行审议、表决,并作出建议授予或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学位分委会拟作出建议不授予学位决定的,应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学位分委会须逐一对评阅等级低、答辩未全票通过、结业转毕业等学位申请的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重点审议,审议未通过的,暂缓进行学位审议及表决,由学位分委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于三个月内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并重新提交学位分委会审议。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对学位分委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整理,并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六)校学位委员会结合学位分委会的建议决定,作出授予或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议。校学位委员会可对评阅等级低、答辩或分委会审议未全票通过等硕士学位申请进行重点审议,审议未通过的,作出暂缓授予学位的决议,由学位分委会告知申请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请人可于三个月内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并通过学位分委会审议后,重新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已结业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并满足申请学位当年所在学科、专业申请学位标准及发表学术成果规定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答辩及学位申请,申请次数以一次为限。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审查、预答辩、评阅等申请学位当年学校规定流程后,方可答辩,自答辩通过之日起20日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已结业硕士研究生隐名评阅送审规则如下: (一)自结业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答辩及学位申请,送审三份。 (二)自结业之日起超过一年提出答辩及学位申请,送审五份。 (三)隐名评阅全部通过,为评阅通过。每位申请人有两次隐名评阅机会。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训练或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答辩,满足学校相关学位标准及学术成果规定,并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学术性和创造性,其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或实践意义。 (二)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申请人独立完成,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 (三)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使用外国语言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可用相应外国文字撰写,须有中文摘要且不少于3000字。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和答辩组织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满足所在学科、专业申请学位发表学术成果规定后,方可提出答辩申请,由学科委员会、专业教指委审查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答辩委员会应不少于五人,答辩专家应是本学科、专业具有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或博导,以博导为主,其中,校外专家应不少于两人,校外专家中博导应不少于两人,专业学位答辩应有行业专家;如果申请人的导师作为答辩专家,答辩委员会应不少于六人。 博士学位答辩主席由教授及相当职称的博导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得担任答辩主席。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评阅和答辩组织的具体工作,担任答辩秘书应具备的条件由学位分委会制定。答辩秘书在开展组织答辩工作前须完成答辩业务培训。 (二)答辩专家名单须经学位分委会主席或副主席审批。 (三)申请人不能直接参与本人评阅、答辩组织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程序如下: (一)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由学院、学科委员会或专业教指委组织质量审查,质量审查原则上以预答辩为主。 (二)质量审查通过后,经导师同意并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方可送专家评阅(含隐名评阅),评阅规则由各学位分委会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制定。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在答辩前30日送交不少于五位专家评阅。评阅专家须是本学科、专业具有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或博导,其中校外专家应不少于三人,校内专家应不少于两人;评阅专家中校内、外各不少于两位博导;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评阅专家。评阅专家收到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后,应在20日内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意见。 (三)评阅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答辩程序如下: (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在答辩前送答辩专家审阅。 (二)答辩应以会议形式公开举行, 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答辩会议程序按照学校选题评阅答辩工作规范执行。 (三)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答辩进行表决。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意票,答辩通过;获得全体答辩专家三分之二以下(不含本数)同意票,答辩不通过,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决议应当场宣布,经答辩主席签字后,报学位分委会。 (四)申请人第二次答辩未通过的,终止此次学位申请,在学制允许范围内,可重新开题。 (五)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学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申请人同意,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学位分委会审定。申请人接受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的,不得再次申请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审议与授予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须自答辩通过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位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二)学院在学校公布的申请学位批次截止之日起20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三)学院将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提交学位分委会审议。 (四)学位分委会进行审议、表决,并作出建议授予或不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的决定。学位分委会拟作出建议不授予学位决定的,应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学位分委会须逐一对评阅等级低、答辩未全票通过、结业转毕业等学位申请的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重点审议,审议未通过的,暂缓进行学位审议及表决,由学位分委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于三个月内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并重新提交学位分委会审议。 (五)学位办对学位分委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整理,并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六)校学位委员会结合学位分委会的建议决定,作出授予或不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的决议。校学位委员会可对评阅等级低、答辩或分委会审议未全票通过等博士学位申请进行重点审议,审议未通过的,作出暂缓授予学位的决议,由学位分委会告知申请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请人可于六个月内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并通过学位分委会审议后,重新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已结业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并满足申请学位当年所在学科、专业申请学位标准及发表学术成果规定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答辩及学位申请,申请次数以一次为限。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审查、预答辩、评阅等申请学位当年学校规定流程后,方可答辩,自答辩通过之日起20日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已结业博士研究生隐名评阅送审规则如下: (一)自结业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答辩及学位申请,送审三份。 (二)自结业之日起超过一年、两年内提出答辩及学位申请,送审五份。 (三)自结业之日起超过两年提出答辩及学位申请,送审七份。 (四)隐名评阅全部通过,为评阅通过。每位申请人有两次隐名评阅机会。 第五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对在学术或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经学院推荐、学位分委会及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同济大学名誉博士学位。 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撤销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不授予、撤销学位和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同济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等行为的认定,由研究生院、本科生院按照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学位分委会拟作出建议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学位分委会作出建议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定,应书面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学术复核。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申请复核,或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复核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校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按上级部门要求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批次开展学位授予工作,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每年各分四个批次授予,每年分别公布次年学位授予批次。学位授予批次一般不进行调整。学位证书时间按校学位委员会作出决议后的相近批次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档案馆核实后可出具相应“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学习的境外个人,符合学校申请学位的资格,依照本细则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申请相应学位。 第三十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工作依据学校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规定办理,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工作依据《同济大学授予在职临床医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工作细则》办理,申请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工作依据《同济大学授予在职口腔临床医师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工作细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负责保存学士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同时将有关材料交存学校档案馆。学位分委会负责将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交存学校档案馆。学位办负责将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等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获得学位后,应及时将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交学校进行公开,促进学术交流,接受社会监督,因研究成果编辑出版等原因可适当延期公开,涉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有关日期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25年1月1日起学校在籍的学生及2023年1月1日后结业的学生,本细则发布后,如其他文件中的条款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研〔2012〕48号)、《同济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同教〔2006〕119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