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6-05-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同济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六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校长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分管日常行政工作的校领导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党政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依据职责分工主动参与、密切配合,主要负责及时、准确地提供其业务范围内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其他各单位应按照党政办公室要求做好本单位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二)具体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三)管理、维护和更新单位网站,按照信息主动公开流程及时向学校信息公开网提供最新信息;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按照党政办公室的要求,处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本单位的业务咨询、公开信息申请,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

(六)发现有关本单位的不完整信息或不实信息时,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正或澄清;发现有关学校的不完整信息或不实信息时,应当及时报告党委宣传部和党政办公室;

(七)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单位在信息发布工作中应加强协调。所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主动沟通确认,确保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十一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主动公开内容包括: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应当广泛告知公众的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制度,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需要主动公开的内容;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学校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

(五)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途径和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并在学校门户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

第十四条  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同济大学官网主页及相关网站;

(二)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

(三)文件、简报、年鉴、会议纪要;

(四)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五)办公系统、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应可予公开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在学校信息公开网公布党委学生工作部、人事处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以汇编、校内网站或信息平台查询等不同方式向新生和新入职教师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在完成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内容的,应当及时报党政办公室审查。

第十七条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否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准确。

第二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信息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发布相应信息前均应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一般为信息制作或者获取单位初审,主管职能部门复审;特殊情况下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内容的,应及时报党政办公室审查;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敏感信息的,应通过学校党委保密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方可报分管校领导签发。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清理,尤其是加强对门户网站的清理,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

二十五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六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申请人需向党政办公室提交《同济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可通过“同济大学信息公开网”信息公开申请栏直接提交申请信息,或通过下载表格后填写,并通过当面递交、邮寄、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交至党政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学校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学校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党政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对于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于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党政办公室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党政办公室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党政办公室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党政办公室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党政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党政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党政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党政办公室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党政办公室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无法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本校信息。需要对学校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党政办公室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党政办公室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党政办公室应当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三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本校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校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可能危及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党政办公室提供的与学校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党政办公室予以更正。党政办公室有权更正审核属实的,应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党政办公室无权更正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单位提出。

三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国家和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有关单位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校内部门收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有关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如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八章    

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同2010〕18号)和《同济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办〔2013〕13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同济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