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学生收费相关规定 | ||||||||||||||||||||||||||||||||||||||||||||||||||||||||||||||||||||||||||||||||||||||||||||||||||||||||||||||||||||||||||||||||||||
索取号:G0031202002-2019-0001 发表时间:2019-05-16 | ||||||||||||||||||||||||||||||||||||||||||||||||||||||||||||||||||||||||||||||||||||||||||||||||||||||||||||||||||||||||||||||||||||
1.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 ⑴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免收学费、住宿费,享受医疗保险,并每月领取相应的在华学习生活费。享受中国政府部分奖学金的留学生,按入学通知规定执行。 ⑵ 奖学金生的学习、生活费从该生到校之日起计发(1~15日到校的按1个月计,16日及以后到校的按半个月计,迟到的不补发,也不能延长使用)。 ⑶ 奖学金生在学期间,寒暑假回国休假,学习、生活费照发。逾期未归者,不发逾期期间的学习、生活费。 ⑷ 奖学金生休学期间,学习、生活费停发,复学后不补发。 ⑸ 奖学金生须按规定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评审通过,方能继续享受奖学金生待遇。 ⑹ 不属于奖学金开支范围的费用(如购买学习用品、参考书籍、复印资料以及未经批准的考察等),或高于奖学金开支标准的费用(如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等)由留学生自理。 ⑺ 应留学生要求进行教学计划之外的学习辅导,由参加辅导的留学生支付辅导费。 2 自费生 ⑴ 自费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⑵ 自费生应按规定及时交付报名费和学费,凭付费发票到留学生办公室(教学管理)开具《注册通知单》,否则不予注册。 ⑶ 自费生退学者,在办理完有关退学手续及缩短在华居留签证之后,按下列情况予以退费:开学前,可退本学期学费的90%;开学两周内,可退学费的50%;开学两周后,学费一律不退。 ⑷ 自费生在留学生服务中心连续入住90天以上,按长期生标准付费;连续入住时间在90天以下,按短期生标准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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