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修专业确认、转专业与转学
索取号:G0030604007-2022-0001   发表时间:2024-09-24 

第十九条 按专业大类招生方式录取的新生,在专业大类学习阶段结束后,由新生院、国豪书院组织主修专业确认,选择就读专业,进入所选专业学院学习。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事先制订公布类内、跨类主修专业确认办法, 新生院据此组织实施主修专业确认工作,并及时公示结果。

第二十一条 确认主修专业的时间一般为专业大类学习阶段最后一学期,新生院、国豪书院将确认后的新生主修专业结果名单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二年级以上学生,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对其他专业有浓厚兴趣;

2.在其他专业有突出专长;

3.在所在专业学习困难;

4.在学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5.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

针对本条第1种情况的学生,须符合意向专业提出的修读课程、平均绩点等报名条件的要求。针对本条第23种情况的学生,须有充分理由表明其专长或困难。本条第4种情况指复学至一、二年级的学生。针对本条第5种情况的学生,须提供创业的相关材料并证明转专业能更有助于其创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纪委书记参加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全权负责转专业有关工作,按学校要求制定转专业接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中第1种情况的转专业,学生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申请。审批程序同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对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中第25种情况的转专业,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申请。如在同一学院内部转专业的,由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并报本科生院备案;如系跨学院转专业的,审批程序如下:

1.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

2.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提交本科生院复核,本科生院复核后转送接收学院考察;

3.接收学院对学生进行全面考察后,提出是否接收的意见,如同意接收的,还需提出年级安排的意见,并提交本科生院审核;

4.本科生院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有国家规定或者学校招生规定、约定不能转专业情形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有国家规定不得转学的情形除外)。转学需学生按照沪教委规(201931号文执行。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经所在学院及学校同意。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条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本校,应当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所在学校同意转出的证明(需主管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经本校审核、申请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考核合格后,报校长办公会或者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方可转入。

第三十一条 所有拟转学的学生信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十二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