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体育单项奖评定细则(2017年修订) |
索取号:G0030604006-2017-0002 作者:学生处 发表时间:2017-08-25 |
同济大学体育单项奖评定细则(2017年修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继续办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指示精神,努力提高我校运动队技、战术水平和竞技水平,鼓励我校队运动员在各类运动会比赛中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同时为引导大学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身体素质,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参加体育竞赛获奖的我校正式注册在校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条 体育单项奖奖项 1.特等奖:在奥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得金牌、银牌、铜牌;世界大学生各单项锦标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得金牌或破以上比赛纪录的运动员给予一万元奖励。 2.一等奖:在奥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得第四至第八名;世界大学生各单项锦标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得银牌、铜牌;亚洲大学生各单项比赛、各单项全国锦标赛中获得金牌或破全国锦标赛纪录的运动员给予六千元奖励。 3.二等奖:在世界大学生各单项锦标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得第四至第八名;亚洲大学生各单项比赛、各单项全国锦标赛中获得银牌、铜牌;全国大学生各单项体育协会比赛、全国大学生区域比赛中获得金牌或破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协会比赛纪录的运动员给予四千元奖励。 4.三等奖:在全国大学生各单项体育协会比赛、全国大学生区域比赛中获得银牌、铜牌;在亚洲大学生各单项比赛中、各单项全国锦标赛中获得第四名至第六名、上海市大学生各单项比赛中获得金牌或破上海市大学生比赛纪录的运动员给予二千元奖励。 5.鼓励奖:在全国大学生各单项体育协会比赛、全国大学生区域比赛中获得第四名至第六名;亚洲大学生各单项比赛、各单项全国锦标赛中获得第七名至第八名、上海市大学生比赛中获得银牌、铜牌的运动员给予一千元奖励。 6.每人(每队)每学年以最高名次为评奖标准。 7.以上所获名次不包括本市及跨地区邀请赛所获得的名次。 8.集体项目以所获单项奖励等级标准乘以实际上场人数。 第三条 评选程序 1.凡符合上述获奖标准的运动员须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附报有关材料(提供比赛成绩册、秩序册原件)。 2.由有关教练员复核运动员申报材料,并填写申报运动员综合评语及等级建议,报体育教学部。 3.由体育教学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评选小组对上述材料进行评定,确定获奖名单。 4.学生处对获奖运动员名单(团体项目包括比赛名称、所获名次、场上实际比赛人数及全体队员名单)及材料(比赛成绩册、秩序册)进行审核后,通知财务处发放奖学金。 第四条 凡新增申请学校体育单项奖的各类赛事,需在竞赛开始前一个月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备,经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审核通过后,方可列入评定范围。 第五条 在评定体育单项奖时,如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学校将取消其申请体育单项奖资格。 第六条 附则 1.本细则自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之日起施行。原2013年7月12日颁布的《同济大学体育单项奖评定细则》同时废止。 2.本细则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