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2019年7月18日修正) |
索取号:G0030604006-2019-0002 发表时间:2019-07-17 |
同济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2019年7月18日修正) 第一条 总则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同济大学本科生奖励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 1.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生;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2.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3.同一评奖学年内,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与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含校外冠名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民族班学生专项奖助学金不可兼得。 第三条 评奖条件 1.符合同济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奖条件,参见《同济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评奖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 3.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并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规定详见教育部通知) 第四条 评审组织及评审流程 1.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校级评审组织为同济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院级评审组织为各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 2.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定工作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学校依据教育部下达我校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根据各学院本科生数与具体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人才培养质量较高的学院及具有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的学院予以适当倾斜。 4.各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按照本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的实施办法或细则,通过民主评议或公开答辩等方式等额确定本学院拟推荐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学生处。 5.学生处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报同济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终审后的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部。 6.对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并将依据《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7.若教育部对国家奖学金评选标准有新的调整,本细则需做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 奖金发放 在教育部下拨我校通过评审的获奖学生奖金后,由学校财务处将奖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 第六条 附则 1.本细则自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之日起施行,《同济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同济学〔2017〕33号)同时废止。 2.本细则适用于2013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 3.本细则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