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本科生成才助学金评定细则(2026年5月修订)
索取号:G0030604005-2026-0004   发表时间:2026-05-18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帮助品德优良、勤奋向学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缓解其在学期间的生活经济压力,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成长为栋梁之才,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同济大学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
  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条 资助标准
  按照学校当年的预算和助学成才服务对象人数确定。
第四条 评定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学术规范;
  (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进取,勤奋学习;
  (五)经学校认定的助学成才服务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条 资助考核管理
  (一)资助方式: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学校定期对获助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资助。
  (二)考核频次:学籍状态、家庭经济情况无特殊变化的获助学生,每学期考核一次。
  (三)资格复核:学校定期开展核查,若获助学生实际经济状况与申报材料不符,或存在学习态度不端正、品行不良、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等情形,不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评定条件的,终止其助学金资助。
  若获助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有所好转,学校可结合实际调低其助学金额度或取消资助;获助学生也可自行申请调低或放弃助学金。
第六条 评定流程
  (一)学生处根据各学院助学成才服务对象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二)各学院向本院学生发布申请通知。
  (三)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由所在学院进行初审、公示后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汇总各学院资助学生名单,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后,确定资助名单。
第七条 其他事项
  财务独立核算的学院可参照此细则执行,经费由学院和学校财务统筹解决。
第八条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同济大学大学生成才助学金评定细则》(同济学〔2019〕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