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2019年修正) |
索取号:G0030604005-2018-0002 作者:学生处 发表时间:2019-08-31 |
同济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2019年修正) 第一条 总则 依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含预科生),依据《同济大学助学成才服务对象认定办法》认定的助学成才服务对象。 第三条 资助标准 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6.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认定的助学成才服务对象,且优先考虑一级对象),生活俭朴; 7.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条 申请、评审办法 1.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 3.学生处在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范围内,根据各学院助学成才服务对象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4.各学院根据本细则制订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评定操作细则,并张榜公布,接受学生个人自荐并进行组织推荐,在限额内分别确定本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并予公示。各学院于规定时间内将确定的国家助学金获资助推荐学生名单报学生处。 5.学生处汇总各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部。 6.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 发放办法 在教育部下拨我校获资助学生的资助金后,由财务处按月打入学生农业银行账户。 第七条 附则 本细则自主管校领导批准之日起施行,《同济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同济学〔2016〕20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