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 索取号:G0030604002-2020-0003 作者:研究生院 发表时间:2025-06-0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引领未来的社会栋梁与专业精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同济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同济大学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本办法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研究生入学与注册,转学、转专业、博转硕、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学业证书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应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当持《同济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缴纳学费,并在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包括学院、部、中心等培养单位,下同)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若因特殊原因请假需超过两周者,应当由所在学院提前报研究生院审批。未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请假获准后逾期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或学校录取信息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参加学校支持和同意的社会实践、国家任务、国际组织实习等的; (三)录取类别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的; (四)新生在入学复查中被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实需要在家休养和治疗的; (五)已怀孕,或于报到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假一个月以上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 因第(一)项情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其入学资格可保留最长不超过两年。因第(二)—(六)项情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其入学资格可保留一年。如确有特殊需要,最长不超过两年。 符合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不予注册,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需退回)。 新生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按照实际入学时学校各项要求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学校要求进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按照第六条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除经学校批准的休学、保留学籍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正当事由以外,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转学、转专业、博转硕、休学与复学 第九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申请转学的,应按照双方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核和办理。 第十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应当经研究生院审查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具体流程按转专业相关细则办理。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因特殊原因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应当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流程按博转硕相关细则办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单位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因事休学: (一)参加支教等国家任务的;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因工作需要的; (三)家庭或直系亲属有重大变故的; (四)怀孕或生育的; (五)经认定符合创新创业资格的; (六)经认定可以休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因健康原因,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申请因病休学。 第十五条 因事需要休学的研究生应当于每学期初自规定的注册日起两周内申请办理休学手续,经导师和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因病需要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办理休学手续的,经导师、学院、校医院审核后,研究生院审批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同济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十六条 休学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在学校批准的学习年限内,可以继续申请休学。继续申请休学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后发出复学通知,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还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由校医院进行审核,通过后办理后续复学手续。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创新创业休学的,由学校组织专家审核创新创业休学资格,休学时间不纳入学习年限计算。 第十九条 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以及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章 退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未在学校批准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期满开学后两周之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每学期未按学校要求注册超过四周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未按学校要求缴纳学费并履行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所在学院集体讨论作出拟退学处理决定,报研究生院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在对研究生作出拟退学处理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退学决定书由学院书面送达研究生本人(或受本人委托的接收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仍然无法联系送达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符合相关就业政策的,可按照已获得的最高毕业学历,由最高学历毕业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在学期间死亡或失踪者,按终止学籍处理。 第五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的学制及最长学习年限按照其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执行。研究生应当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的,经本人申请、导师与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可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适当延长学习期限。被批准延长学习期限的研究生,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核合格,通过学位答辩,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核合格,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准予结业,发放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结业后按照申请学位当年的学校规定申请答辩,通过后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答辩相关要求按《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个人申请退学的研究生若自入学日期起满一年及以上,学校发放肄业证书。作退学处理或自入学日期起未满一年个人申请退学的研究生,可申请学习证明。 第六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颁发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 若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受理研究生对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按照《同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同等学力、短期交流生、旁听生等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济研〔2020〕100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