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索取号:G0030604002-2020-0003 作者:研究生院  发表时间:2020-09-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的管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成为引领未来的社会栋梁与专业精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同济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同济大学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同济大学的研究生管理坚持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四条 研究生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积极的劳动态度和良好的劳动习惯。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所在学科专业规定学业并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当持《同济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缴纳学费,并在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部)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若因特殊原因请假需超过2周者,应当由所在学院(部)提前报研究生院审批。未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请假获准后逾期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将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或学校录取信息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新生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可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
    (一)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参加学校支持和同意的社会实践、国家任务、国际组织实习等(含支教、援外、援助西部计划);
    (三)录取类别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
    (四)新生在入学复查中被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实需要在家休养和治疗;
    (五)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原则上因病保留其入学资格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且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参加支教团、青年人才储备计划的研究生保留其入学资格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录取类别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因创新创业保留其入学资格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参加国际组织实习保留其入学资格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符合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2周内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不予注册,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需退回)。
    新生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第一个学期开学后2周之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后,按照实际入学时学校各项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批准后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的学费、奖助等各项管理政策按照实际入学当年政策执行。
    第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学校要求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经导师和学院(部)同意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除经学校批准的休学、保留学籍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正当事由以外,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申请转学,应按照双方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核和办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特殊需要转专业的,应当经研究生院审查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在一级学科或专业类别完成招生和培养。若在正常学制内对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下的某二级学科方向(或领域)确有浓厚兴趣与专长,可以申请转为该二级学科方向(或领域)进行培养。原则上不允许跨一级学科、跨专业学位类别、跨学院和学术型学位与专业型学位间的转专业。
    第十五条 申请转专业的时间原则上需在入学后第二个学期至毕业前一年之间的期间内提出。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一经办理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十七条 转专业后,应当按照新专业的培养方案,修改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评估并知晓转专业的风险,自愿提出转专业申请,自愿承担后续可能后果。转专业申请需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导师同意,学院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并备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转专业申请经过学院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应当对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 转专业的研究生毕业时按转入的二级学科专业或领域发放学历证书。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创新创业休学除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因事休学的研究生应当每学期初自规定的注册日期起2周内申请办理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同济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需要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开学后2周内,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部)审核同意,研究生院备案后准许休学。因病需要休学的研究生,应当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审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在符合最长学习年限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继续申请休学。继续申请休学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年。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在开学后2周之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复学申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由研究生院审批后发出复学通知,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因事休学,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在符合最长学习年限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继续申请休学。继续申请休学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年。因事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在开学后2周之内,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复学申请。由研究生院审批后发出复学通知,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创新创业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一般为1年至2年,但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年,休学时间不纳入学习年限计算。创新创业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在开学后2周之内,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复学申请。由研究生院审批后发出复学通知,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因各类原因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违法、违规、违纪,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在复学后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以及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
    (二)中期(综合)考核两次不通过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位论文;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期满开学后2周之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四)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七)每学期未按学校要求注册超过4周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未按学校要求缴纳学费并履行注册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经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或受学生本人委托的接收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仍然无法联系送达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日起2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的研究生,符合相关就业政策的,可按照已获得的最高毕业学历,由最高学历毕业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日起3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本、专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在学期间因意外死亡、失踪或病故者,按自动终止学籍处理。
第五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不同类别研究生的学制及学习年限按照其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执行。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研究生,需经本人申请,学院(部)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适当延长学习期限。被批准延长学习期限的研究生,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的研究生,经学院(部)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具体要求按其培养工作规定中相关提前答辩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考核合格,通过论文答辩,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核合格,但是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结业研究生自结业日期起2年内,若达到原所在学科专业学位标准规定,并通过学位资格审查与考试者,可向学科专业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答辩通过后申请学位,并可持原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其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其答辩通过的日期。
    未在规定时限内通过论文答辩者,视为放弃结业转毕业的资格,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个人申请退学的研究生若自入学日期起满1年及以上,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做退学处理的研究生或自入学日期起未满1年个人申请退学的研究生,可申请研究生学习证明。
第六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业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若学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和各学院(部)定期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发给奖状、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违反学校章程行为的研究生,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条 学校受理研究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按照《同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济研〔2019〕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