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2018年修订) |
索取号:G0030604006-2018-0004 作者:学生处 发表时间:2018-08-31 |
同济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2018年修订) 第一条 总则 为激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同济大学本科生奖励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具有我校学籍的正式注册在读的本科生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同济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具体各等级获奖比例及奖励标准如下: 一等奖5000元/人,按不超过各专业学生人数的5%评定; 二等奖3000元/人,按不超过各专业学生人数的10%评定; 三等奖2000元/人,按不超过各专业学生人数的15%评定。 以上比例不含校外冠名奖学金,实际名额以学生处下发通知为准,校外冠名奖学金获奖名额视评奖当年捐赠情况而定。 同一评奖学年内,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含校外冠名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民族班学生专项奖助学金不可兼得。 第四条 评奖条件 1.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诚实守信,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积极进取,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参评学年考核中无不及格课程; (3)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注重个人及宿舍环境卫生; (5)原则上,参评学年中每个学期的选修课程不少于18学分。 2. 在参评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评奖: (1)参评学年中各门课程的平均绩点低于3.5; (2)参评学年中“形势与政策”课程成绩未达到良; (3)评奖时在违纪处分期内; (4)其他经学生处认定不能参加评奖的情况。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评奖时降低一个等级: (1)参评学年中受过通报批评; (2)参评学年中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同济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3)其他经学院认定需降低一个等级的情况。 第五条 评审组织及评审流程 1. 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校级评审组织为同济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院级评审组织为各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 2.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定工作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每年9月底以前本科生院向各学院提供每位本科生参评学年的选课门数、所选学分、已通过学分、平均绩点等,作为学院评奖的基础内容。各学院在考察学生学习成绩的基础上,应综合考察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创新与实践能力、社会公益参与及社会责任感等,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4.各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按照本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的实施办法或细则,通过民主评议或公开答辩等方式等额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不少于3日),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学生处,学生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报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终审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六条 附则 1.本细则自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之日起施行。 2.本细则适用于2013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 3.本细则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