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2023年修订)
索取号:G0030604006-2023-0001   发表时间:2023-08-06 
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2023年修订)
同济学〔2023〕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管理,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规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同济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同济大学学籍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含预科生)和研究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以下简称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以下简称处分)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到处分的,处分期限累计计算。
第四条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学生,可不给予处分,但是可以根据违纪的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作出检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社会服务等处理。在校期间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可给予处分。
第五条 已列入当年就业生源计划的毕业班学生的处分期至毕业日自动终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违纪且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六条 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在移交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经司法机关裁决并已生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被免予刑事处罚、免予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除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司法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如同时满足本规定其他条款,依据处分较高的条款规定处理。
第七条 盗窃、诈骗、抢夺、哄抢、敲诈勒索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所涉财物价值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1000以上不满5000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多次作案的,按其累计价值处理;对结伙作案的,均以所涉财物总价值处理,组织或起主要作用的,加重一级处分;
(五)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的,即使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盗窃公章、保密材料、档案等物品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将代为保管的他人或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损坏公、私财物,或有其他破坏活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乱张贴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园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损坏设施价值超过1000元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共图书的,包括污损、撕页、涂写、以旧换新等,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损坏图书价值超过1000元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孤本、珍本、善本,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物价值超过2000元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蓄意损坏他人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参照本条第(一)~(五)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场所喧哗吵闹的,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告的或再次违反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校园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态度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聚众闹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或起主要作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物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违反本条前述款项或因使用明火、吸烟等引起火灾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在校园内违规携带、存放、使用法定违禁物品或危险化学品(助燃、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物品、细菌和病毒标本)的,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或私拉电线,首次违反的,给予批评教育;再次违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占用、变更、调换房间或者床位,不听劝告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规转租或转借学生宿舍、床位给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规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不听劝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规在学生宿舍内使用明火、吸烟、焚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灾的,依据第九条第(五)款处理;
(六)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其他条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不听劝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干扰校园自然灾害防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干扰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救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挪用、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其他安全设施,或者侵占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不听劝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制度的,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阻碍学校进行安全管理检查,不听劝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规在校园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的,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规在实验室、教室、办公场所、宿舍等校园公用房屋内或使用以上区域电源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的,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害校园公共安全,经教育批评,不听劝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如有以上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参与且首次违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首且首次违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再次违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按同时犯有赌博及打架等多种违纪行为一并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网络有关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或造成他人名誉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非法程序,对计算机系统、网络等设备造成损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入侵或攻击他人计算机、网络系统;采用非法手段窃取数据;不当行为引发数据安全事故;冒用他人身份发布或修改信息;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数据非法修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法律和学校规定,出借、出售、出租本人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或校园帐号的,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告或再次违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学校学术信息资源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以标语、条幅、漫画、海报、传单、书刊、文帖、视频、录音、光盘、互联网或自媒体等形式发布、传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攻击改革开放、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歪曲党史国史军史、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英雄模范、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言论和谣言或者煽动闹事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制作、阅读、收看、复制、传播、出售、出租含有淫秽、教唆违法犯罪、邪教等内容的书刊、文字、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行为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阅读、收看邪教内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出租或出售淫秽、教唆违法犯罪、邪教等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酒后肇事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首次违反的,给予批评教育;再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处分;多次违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非法经商或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非法经商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经营价值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打架斗殴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肇事的(不守秩序、不听劝告、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等):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的:
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的: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出具伪证的:
1.目击事态发展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而又犯此款的,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殴打教职员工或在校外打架、斗殴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听劝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听劝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侵犯他人隐私等行为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多次发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偷窥、偷拍、偷录等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数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20学时以上但不足3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30学时以上但不足4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40学时以上但不足5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5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违反学校学生请假制度,擅自离校,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校及外校学习的课程测验、期中考核、期末考核、开学重考、缓考等各类课程考试(考查)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行为,以及大学英语四六级、国家研究生招生考试等各类地方或国家考试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行为,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三十一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未按要求出示学生证等证件且不听劝告的;
(二)未按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物品交到考场指定位置且不听劝告的;
(三)未按指定位置入座且不听劝告的;
(四)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故意拖延时间的;
(六)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且不听劝告的;
(七)其他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且不听劝告的。
第二十七条 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六)款所约束的违纪行为且不听劝告的;
(二)被胁迫协助他人作弊,未向监考教师报告的;
(三)试卷、答卷等被他人抢夺、窃取,未向监考教师报告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和考试材料的。
第二十八条 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座位及周边有未经许可的与考试有关物品、图文等的;
(二)协助他人传接与考试有关物品、信息等的;
(三)协助他人抄袭的。
第二十九条 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利用未经许可的物品进行偷看、抄袭的;
(二)采用抄袭、拷贝等手段窃取他人答案的;
(三)利用上洗手间等暂时离开考场的机会,查阅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四)考场内传接与考试有关物品、信息等的;
(五)将试卷、答卷等带出考场的;
(六)随身携带(未使用)手机、智能手表等具有存储或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第三十条 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使用手机、智能手表等具有存储或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二)组织、参与团伙作弊或介绍作弊的;
(三)替考及被替考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等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考前利用各种手段窃取试卷或其内容的;
(六)考后利用各种手段篡改、销毁试卷、答卷等的;
(七)考场内外传接与考试有关物品、信息等的;
(八)利用上洗手间等暂时离开考场的机会,与他人交流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九)其他经教学管理部门认定的作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一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所在单位相关学术机构认定后,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发表的学术论文存在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位论文和发表的学术论文存在引文不当、署名不当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科学实验(调查)过程中有捏造、篡改、夸大、隐瞒、编造实验数据和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学位论文和发表的学术论文存在前述情况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抄袭他人作品或者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学位论文和发表的学术论文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购买、出售或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已发表的学术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科学实验(调查)、专业设计和论文撰写、发表过程中有其他违反学术行为规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有违学术伦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校出国(境)有关规定,逾期不归,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不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有关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就诊规定、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不听劝告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造、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视证件及证明文件的重要程度及造成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生就业、评奖及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的,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学校规定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沙龙、俱乐部活动,或在学校指定场所以外进行文艺体育活动,不听劝告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担任助教、助研、助管等学生兼职助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给他人或相关组织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理:
(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1.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3.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放弃或者主动有效地防止违纪结果发生的;
4.违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因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
5.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学校调查违纪事实、收集有关证据的;
6.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二)应当从重处分的:
1.编造、掩盖、隐瞒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2.违纪且干扰学校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的;
3.违纪而干扰、威胁、恫吓、打击报复有关人员的;
4.曾受学校处分,再次违纪的;
5.同时有两种违纪行为的,按两种违纪中相应较重的一项再加重一级处分,若其中一项处分为开除学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在校期间曾受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且需要给予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的;
8.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组织、引诱、教唆、胁迫他人违纪的;
9.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或者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阻碍学校调查违纪事实、收集有关证据、给予处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毁灭、伪造证据,或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凡有本规定之外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纪处分附加处罚和限制:
(一)在处分期限内不得在本校参评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等;
(二)受开除学籍处分的,限期办理离校手续,并应当在一周内离校;
(三)受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得复学,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出具学习证明。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三十八条 违纪处分决定的分层管理和报批手续:
按本规定给予违纪学生处分时,一般由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取证、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在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报学生处复核,并同时报校长办公室法务进行合法性审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复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呈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根据具体违纪行为,依照下列条款确定报批手续:
(一)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对本科生,由本科生院调查取证并拟定处理意见;对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调查取证并拟定处理意见;
(二)学生违反校园安全、公共秩序管理规定的,由保卫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移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拟定处理意见;
(三)学生违反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管理规定的,由外事办公室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移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拟定处理意见;
(四)学生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移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拟定处理意见;
(五)学生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网络有关规定的,由信息化办公室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移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拟定处理意见;
(六)其他违纪现象,由所属职能部门参照处理,确定主管部门有困难的,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各学院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理建议,应当及时、认真地研究并拟定处理意见;各学院及职能部门对学生处所作的决定有异议时,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会议决定。
学生在接到告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或申辩,视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学校有权直接做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学生违纪行为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十条 参与违纪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 参与提出处理建议的人员不得参与作出处分意见或决定;参与违纪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决定;参与作出处分决定人员的回避,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民族、所在学院专业、学号、政治面貌等基本信息;
(二)违纪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权利、途径和期限;
(五)公章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日期。
处分期满,违纪处分自动解除,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将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四条 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应当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处分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有关学校部门和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可以通过通报公告、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法纪警示教育。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可以根据《同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采取的紧急措施的,依照非常时期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制订的紧急办法给予处分;紧急办法没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在对外交流活动中,违反接收学校规定,或违反当地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参照适用;在我校交流交换、进修、旁听人员以及非学历教育培训学员等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除参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外,还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参照本规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应当终止交流交换、培训、进修,责令离校。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满”“不足”“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同济学〔2017〕2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