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定细则(2019年7月16 日修正) |
索取号:G0030604006-2019-0006 作者:学生处 发表时间:2019-07-17 |
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定细则(2019年7月16 日修正) 第一条 总则 为鼓励毕业研究生不断努力,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引导全校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奖励对象为应届毕业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评选名额 市级优秀毕业生按不超过应届毕业全日制研究生人数的5%评定(具体以上海市当年规定及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相关通知为准);校级优秀毕业生为应届毕业全日制研究生数的5%(具体以当年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通知为准)。 第四条 评奖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尊重师长,友爱同学,积极参加校内外科研和各种有益活动; (5)课程成绩总平均名列所在单位前列;在科研方面有突出成绩;在学期间,市级优秀毕业生要求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各类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或奖励,校级优秀毕业生要求获得一次以上(含一次)各类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或奖励; (6)评选年度内学位论文答辩并通过,符合申请学位的条件. 2.其他条件: (1)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边远、贫困地区或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优先考虑; (2)市级优秀毕业生还应符合上海市当年规定的其它评选条件; (3)在读期间只能提出一次优秀毕业生的申请。 第五条 评奖程序 1.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导师推荐; 2.班级评议、推荐; 3.所在单位初审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4.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公示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5.市级优秀毕业生材料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第六条 奖励发放 1.市级优秀毕业生由上海市教委颁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证书”,《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2.学校将对优秀毕业生获得者进行表彰。 第七条 附则 1.各院(系)应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2.被评为优秀毕业生者,在离校前出现与本评选条件相违背或违反本评定规则获评的情况,学校将撤销其荣誉称号。 3.本细则自主管校领导批准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