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2019年7月16 日修正)
索取号:G0030604006-2019-0004 作者:学生处  发表时间:2019-07-17 
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2019年7月16 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同济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中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专业学习、科技创新、学科竞赛、体育锻炼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三条 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励内容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和其它奖励等。
(一)奖学金类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参照《同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执行。
2.同济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
同济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优秀博士生奖学金、优秀硕士生奖学金、研究生社会活动奖学金和校外捐赠冠名奖学金等组成,评定办法参照《同济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执行。
3.同济大学研究生特色奖学金
同济大学研究生特色奖学金包括单项特色奖学金(含校外捐赠特色奖学金)和学院特色奖学金等组成,评定办法参照《同济大学研究生特色奖学金评定细则》执行。
4.港澳台侨学生奖学金
港澳台侨学生奖学金具体评定办法依据《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9号)和《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科教〔2017〕140号)执行。
(二)荣誉称号类
1.优秀毕业研究生(市级、校级)
优秀毕业研究生(市级、校级)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评定,评定办法参照《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定细则》执行。
2.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
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由校团委负责评定,评定办法参照《同济大学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评定细则》执行。
3.优秀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优秀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负责评定,评定办法另行规定。
4.其他
其他荣誉称号的评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并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认定后生效。
(三)其它奖励类
1.学科竞赛奖
学科竞赛奖的评定办法参照《同济大学学科竞赛奖评定细则》执行,由相关学院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评定。
2.科技竞赛奖
科技竞赛奖的评定办法参照《同济大学科技竞赛奖评定细则》执行,由校团委报校学生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3.社会实践奖
社会实践奖的评定办法参照《同济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奖评定细则》执行,由校团委负责评定。
4.体育单项奖
体育单项奖的评定办法参照《同济大学体育单项奖评定细则》执行,由体育教学部负责评定。
5.其他
其他奖励的评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并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认定后生效。
第三章 奖励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励对象一般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读研究生,具体奖项的奖励对象参照各评定细则执行。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励的基本申请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尊重师长,友爱同学,积极参加校内外科研和各种有益活动;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注重个人与宿舍环境卫生。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研究生,不得参加各种奖学金、个人类荣誉称号及其它奖励的评审:
1.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2.无正当事由未按规定注册者;
3.提供虚假材料者;
4.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处于违纪处分期内者;
6.其他经学校、学院认定不符合参与评奖规定的情况。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同济大学研究生各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成员如遇人事变动,按职务自然替补。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细则,确定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成员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相关负责老师组成。
第八条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并报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备案。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党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以及本单位公示期间的异议裁决等工作。
第九条 荣誉称号及其他奖励的评审组织由各评定细则单独规定。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申请
申请人应在各奖励评选通知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或相关组织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评审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坚持平等、回避、公正、保密的原则,根据学校、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和细则,对学生申请的各种奖学金奖项进行初评,并经相关程序上报秘书处,秘书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报评审领导小组终审,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荣誉称号及其他奖励的评审由各评定细则单独规定。
第十二条 公示及异议处理
各学院学生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秘书处;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终审通过后,终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学生个人如对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时间内向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意见,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意见后及时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评审委员会答复后3日内向秘书处提出申诉,秘书处应在接受申诉后及时征求各方意见、开展综合审查并报请评审领导小组做出处理意见,通知异议人及所在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荣誉称号及其他奖励的公示及异议处理由各评定细则另行规定。
为保护研究生的个人信息安全,奖励公示应通过学校、学院或相关组织部门官方渠道公示,公示信息应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公示;超过公示期限的研究生奖励信息,原则上应及时撤下。
第十三条 表彰与奖励发放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各奖项奖励方式由各评定细则单独规定。
第六章 评审原则
第十四条 研究生各项奖励条件、奖金标准、评选程序需遵照各类奖项的具体评定细则和当年的评选通知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奖励评审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同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及各奖励项目的评定细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励实施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学生公布,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备案。
学校有关部门设立的奖学金、荣誉称号、其他奖励及各学院内部设立的奖学金应提前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批准备案,视情况纳入相关奖励类别。
研究生奖励的各级表决、评审材料由各评审单位负责保存备查,保存期自表决之日起计算,均为3年。由学校负责评审的各类奖励结果由各部门以发文的形式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七章 奖励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研究生奖励评定监管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规范研究生奖励评定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八条 学生在研究生奖励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因评奖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及公共秩序者,一经查实,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已获得奖金者将追回所得并取消所得荣誉。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主管校领导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