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2019年7月16 日修正)
索取号:G0030604006-2019-0003 作者:学生处  发表时间:2019-07-17 
同济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2019年7月16 日修正)

第一条 总则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同济大学本科生奖励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
1.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3.同一评奖学年内,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三条 申请条件
1.符合同济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奖基本条件,参见《同济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奖学年的平均绩点不低于3.0;
3.家庭经济困难并经学校认定符合困难标准,生活俭朴;
4.参评学年中“形势与政策”课程成绩良以上,且评奖时不在违纪处分期内。
第四条 评审组织及评审流程
1.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校级评审组织为同济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院级评审组织为各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定工作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学校依据教育部下达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根据各学院本科生数与具体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人才培养质量较高的学院及具有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的学院予以适当倾斜。
4.各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按照本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的实施办法或细则,等额确定本学院拟推荐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不少于3日),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学生处。
5.学生处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报同济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终审后的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上报教育部。
6.对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奖学金所得外,并将依据《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7.若教育部对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标准有新的调整,本细则需做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 奖金发放
在教育部下拨我校评审通过的获奖学生奖金后,由学校财务处将奖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
第六条 附则
1.本细则自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之日起施行。
2.本细则适用于2013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
3.本细则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