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本科生奖励管理办法(2019年7月16日修正)
索取号:G0030604006-2019-0001 作者:学生处  发表时间:2019-07-17 

同济大学本科生奖励管理办法(2019年7月16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同济大学章程》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正式注册在读的本科生中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专业学习、科技创新、学科竞赛、体育锻炼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科生奖励经费来源主要有:上级拨款,高校事业收入提取经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等。
第四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五条 同济大学本科生奖励项目分为奖学金类、荣誉称号类与其他奖励类三大类。
(一)奖学金类
1.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具体评定办法依据《同济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执行。
2.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具体评定办法依据《同济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执行。
3. 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
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是为了激励上海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具体评定办法依据《同济大学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评定细则》执行。
4. 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含校外捐赠冠名奖学金)
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是由学校或校外捐赠出资设立奖励品学兼优本科生的奖学金。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学校从高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出资设立的,奖励标准:一等每人每年5000元,二等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每人每年2000元;另一类是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设立,奖励标准由各捐赠协议单独规定。具体评定办法依据《同济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执行。
5. 本科民族班学生专项奖助学金
本科民族班学生专项奖助学金是由学校从高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出资设立的奖励品学兼优的本科民族班学生的奖助学金。奖助标准:一等每人每年5000元,二等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评定办法依据《同济大学本科民族班学生专项奖助学金评定细则》执行。
6. 本科生社会活动奖学金
本科生社会活动奖学金是由学校从高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出资设立的奖励在社会实践、志愿公益、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积极的本科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具体评定办法依据《同济大学本科生社会活动奖学金评定细则》执行。
7. 本科生特色单项奖学金(含校外捐赠特色奖学金)
本科生特色单项奖学金是为了奖励在社会活动、励志自强、科技创新或全面发展等方面突出表现的本科生而设立的奖学金,一般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设立,具体奖励标准与评定办法依据相关协议执行。
8. 本科港澳台侨学生奖学金
本科港澳台侨学生奖学金全称为教育部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用于激励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增强他们的祖国观念和对祖国的认同感,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分成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奖励标准:特等每人每年8000元,一等每人每年6000元,二等每人每年5000元,三等每人每年4000元。具体评定办法依据《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9号)和《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科教〔2017〕140号)执行。
9. 本科新生奖学金
本科新生奖学金是由学校从高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出资设立的择优向各省(市)高考成绩优异者颁发的奖学金。奖励标准:每人每年3000元,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当年的《同济大学招生简章》公布的办法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10. 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奖学金
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奖学金是为配合学校卓越人才培养国际化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开拓学生的国际视野,由学校从高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出资设立的资助品学兼优、积极进取、全面发展的本科生参加国际及港澳台交流项目的奖学金。该奖优先奖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和优秀奖。奖励标准:特等每人每年20000元,一等每人每年12000元,二等每人每年8000元,三等每人每年5000元,优秀奖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评定办法依据《同济大学学生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奖学金评定细则》执行。
(二)荣誉称号类
1.个人类
(1)优秀学生(标兵)
优秀学生(标兵)是学校为了培养挖掘大学生优秀典型,引导和激励我校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展现青年大学生朝气蓬勃的精神风貌和自强不息的意志品格而设立,奖励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关心集体并能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学习态度端正,有刻苦钻研的精神和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课程考试成绩优良的本科生。具体评定办法依据《同济大学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评定细则》及共青团同济大学委员会下发的评选通知执行。
(2)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是为奖励班级委员、团支部委员及以上的学生干部中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关心集体并能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学习态度端正,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课程考试成绩优良的本科生。具体评定办法依据《同济大学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评定细则》及共青团同济大学委员会下发的评选通知执行。
(3)大学生年度人物
大学生年度人物是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挖掘和大力宣传、表彰先进典型,集中展现同济学子的精神风貌,在全校范围内奖励表彰在社会实践、学术科研、创新创业、自强不息、见义勇为、孝老爱亲、全面发展、多才多艺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及团队均可参评,每年评选出大学生年度人物10名,提名奖10名,具体评定办法依据学生处下发的评选通知执行。
(4)大学生励志之星
大学生励志之星是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挖掘和大力宣传、表彰先进典型,集中展现同济学子的精神风貌,挖掘奖励校园中拥有坚定理想信念、过硬本领、高尚品格,勇于创造创新、矢志艰苦奋斗的青春励志典型的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均可参评,每年评选出大学生励志之星10名,提名奖10名,具体评定办法依据学生处下发的评选通知执行。
(5)追求卓越学生奖初评优秀奖
追求卓越学生奖初评优秀奖是为奖励各学院推荐的优秀学生中在追求卓越学生奖初评中表现优异的学生,本科生每年10名左右,具体评定办法依据学生处下发的追求卓越学生奖初评要求执行。
(6)本科优秀毕业生
本科优秀毕业生是为发挥优秀大学生的示范激励引领作用,进一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长观和择业观,鼓励本科毕业生不断努力,以成长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己任,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而设立,奖励大学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本科毕业生,分为上海市本科优秀毕业生与同济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具体评定办法依据《同济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评定细则》执行,具体名额和要求视当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相关文件而定。
2. 集体类
(1)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
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是为奖励具有良好凝聚力,能够积极开展各项健康有益的团支部活动,学习风气健康向上,整体成绩良好的团支部。具体评定办法依据《同济大学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评定细则》及共青团同济大学委员会下发的评选通知执行。
(2)优良学风班(标兵);
优良学风班(标兵)是为奖励在班风学风、党建团建、特色活动、志愿服务、班级凝聚力等方面表现突出,集体精神、学习氛围、班风表现优秀的班集体。具体评定办法依据《同济大学评选“优良学风班”实施办法》及学生处下发的评选通知执行。
(三) 其他奖励类
(1)学科竞赛奖
学科竞赛奖由学校从高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出资设立,是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培养专业创新意识与能力,积极参加由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政府部门组织的与专业学习有关的各类单项学科竞赛活动,并为学校争得荣誉;同时,为加强基础课教学,调动学生学习基础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支持和推动基础课的课程建设。具体评定办法依据《同济大学学科竞赛奖评定细则》执行。
(2)科技竞赛奖
科技竞赛奖由学校从高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出资设立,是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生课外科技学术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努力拓展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知识、能力、人格全面发展的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同时,为激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校外科技竞赛,为学校争得荣誉。具体评定办法依据《同济大学科技竞赛奖评定细则》执行。
(3)体育单项奖
体育单项奖由学校从高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出资设立,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继续办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指示精神,努力提高我校运动队技、战术水平和竞技水平,鼓励运动员在各类运动会比赛中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同时引导大学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身体素质。具体评定办法依据《同济大学体育单项奖评定细则》执行。
(4)社会实践奖
社会实践奖由学校从高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出资设立,是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国家、上海市及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体评定办法依据《同济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奖评定细则》执行。
(5)退伍大学生专项奖
退伍大学生专项奖是由学校从高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在读期间志愿参军入伍且表现优秀的本科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每人每年3000元,入伍期间有立功表现者,加倍奖励,由学校党委武装部根据退伍学生入伍期间表现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具体评定办法依据《同济大学退伍大学生专项奖励评定细则》执行。
(6)扬帆奖
扬帆奖全称赴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优秀毕业生奖,是由学校从高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出资设立的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要求及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引导毕业生赴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支持毕业生在服务国家与奉献社会的就业创业过程中获得个人的成长与成才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励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0000、10000、5000、3000元。具体评定办法依据《同济大学赴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扬帆奖)》执行。
第六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并正式注册的本科生及所在集体(班级、团支部)具备获奖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的评定。
(一)获得各种奖励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诚实守信,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 学习态度端正,积极进取,勤奋学习;
5. 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尊敬师长,友爱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
6.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注重个人与宿舍环境卫生。
(二)处于违纪处分期内,不能参评各类奖学金、个人类荣誉称号及其他奖励等。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设立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同济大学本科生各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本科生院、学生处、校团委、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处等部门的相关负责同志任委员。相关职能部处领导更换时,由新任领导自然接替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秘书长由学生处分管资助工作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各项奖学金的评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专职教师、辅导员/班主任、教务人员、学生代表等组成,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荣誉称号及其他奖励的评审应成立相应的评审组织,具体由各评定细则另行规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申请
学生个人和集体按照各种奖励的具体评选细则或当年评选通知,向所在学院或相关组织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评审
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学校、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或细则,对学生申请的各种奖学金奖项进行初评,并经相关程序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报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经相关程序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本科新生奖学金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按规定确定获奖名单,其他荣誉称号及其他奖励的评审程序由各评定细则另行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公示及异议处理
各学院学生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学生处;经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通过后,终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学生个人如对奖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时间内向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意见,评审小组应在接到意见后及时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评审小组答复后3日内向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提出申诉,学生处应在接受申诉后及时征求各方意见、开展综合审查并做出处理意见,通知异议人及所在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荣誉称号及其他奖励的公示由各评定细则另行规定,原则上学院公示期不少于3日,学校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表彰与奖励发放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各奖项奖励类型由各评定细则另行规定,原则上,给予奖学金类获奖学生奖金和奖学金证书,给予荣誉称号类获奖学生荣誉证书,给予其他奖励类获奖学生奖金。
学校每年召开学生颁奖典礼,对各种奖励获得者代表进行表彰。
第五章 评审细则
第十四条 各项奖励条件、奖金标准、评选程序需遵照各类奖项的具体评选细则或当年的评选通知。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评选办法细则,同时报学生处批准备案,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及各奖励的评定细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本科生奖励评定的办法或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学生公布,并报学生处备案。
学校有关部门设立的奖学金、荣誉称号、其他奖励及各学院内部设立的奖学金应提前报送学生处批准备案,视情况纳入相关奖励类别,申报内容包括:奖励名称、奖金来源、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评审办法以及评定和颁奖时间等。
第六章 奖励监督
第十六条 对在本科生奖励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或因评奖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及公共秩序者,一经查实,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已获奖励将予以追回或撤销。
第十七条 为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奖励公示应通过学校、学院或相关组织部门官方渠道公示,公示信息应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超过公示期限的本科生奖励信息,原则上应及时撤下。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由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共同参与的本科生奖励评定监管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规范本科生奖励评定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主管校领导批准之日起施行,《同济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济学〔2017〕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3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